简尼宝贝 发表于 2012-4-19 18:58:57

难道这也是司法程序?

川流 发表于 2012-4-19 18:59:36

而这个经济纠纷

起个什么名呢 发表于 2012-4-19 18:59:47

并进入移送起诉阶段

天蓝水 发表于 2012-4-19 18:59:54

均对此表示惋惜

坏人是我 发表于 2012-4-19 19:00:01

支付的资费

浮躁 发表于 2012-4-19 19:00:47

显然只有两种可能

勇往直前 发表于 2012-4-19 18:58:17

“强奸”、“通奸”,官员头上岂能随意扣?

“强奸”、“通奸”,官员头上岂能随意扣?昨天《人民网》一篇题为《海南东方市科技局原局长涉嫌强奸被立案调查》的文章披露,海南省东方市科技局原局长卢某已因涉嫌一起强奸案落马,其曾经的同事等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均对此表示惋惜。
而该文作者得到的可靠消息来源称,卢某当天晚上聚会结束后,和一名当地女性在一酒店“开房”,之后因经济纠纷发生争执,女方报案后,警方遂将卢某带走并以涉嫌强奸立案调查。

目前中国所谓“警力不足”的问题,应该和警察总体素质不高、管理水平低下,导致警察胡乱作为有关。就该案而言,既然卢大局长和该女一起去酒店“开房”的,如果该女子不是因为事先被灌醉、被麻醉,而是在神志清醒状态下配合卢大局长“开房”,那无论如何也不能算是强奸啊。从文章披露的细节看,应该是在“你情我愿”的愉悦后,因经济纠纷发生争执才导致女方报案的。那么,警方显然只能处理他们两人之间的经济纠纷,怎么能以“强奸”立案仅处理一方?而这个经济纠纷,显然只有两种可能,一种是和“开房”本身无关的经济纠纷,即“开房”前两人之间就已有经济纠纷,该女子只是借“开房”之机抓住卢局长把柄,以逼卢局长就范;另一种就是卢大局长因“开房”不愿意付给女方要求支付的资费,而产生嫖资纠纷,双方实际上是卖淫和嫖娼的关系。但无论如何,“强奸罪”也无法加在卢大局长的头上。
正如亦忱兄微博所言:一个女人跟一个男人酒足饭饱之后一道开房,那女子又不是被男子胁迫或绑架去房间,怎么会成为强奸案呢?哦,原来是经济纠纷给闹的。请那弱智的记者不要说啥“法治国家”云云的屁话吧,若将此案说成不讲常识的烂事,还是比较靠谱的。自然,信不信由你。
可能还不仅是警方不讲常识。该文耐人寻味的一段报道称:“东方警方有关负责人以东方市有关部门已对此案“定调”为由婉拒了记者的采访,仅表示此案已经侦查终结,并进入移送起诉阶段。若要了解此案的具体情况,必须得到当地政法部门领导的批准。”
谁可以对该案定调,又为何要定调?难道这也是司法程序?
笔者不禁想起了“抹黑二字。因为这样一起极为普通的“嫖娼”或“通奸”引发的案件,或许正因为卢某是东方市科技局的局长,才有可能领取一顶“强奸”的帽子。
而与卢大局长遭遇相似的,则是近几天的“网络红人”毛小平了。有关部门在通报原无锡市委书记毛小平腐败案时称:经查,毛小平涉嫌严重违纪,先后收受各种贿赂折合人民币57.7万。同时,毛小平严重道德败坏,与两名女性“通奸”。
毛小平受贿达到起诉最低限额,理所当然构成犯罪。但当今中国,通奸并不构成犯罪,而仅是个人道德问题,权威部门的通报中如此细化毛小平与人通奸的事情,又为那般?此前,仅在一个酒店就与100多名妓女有染的原吉林省人大副主任米凤君,案情通报中也仅称“生活作风糜烂”;而人称“拉链市长”、被11人组成的庞大“情妇告状团”告倒的原陕西省政协副主席庞家钰,判决书中只字未提他的生活作风问题。
笔者以为,毛小平和两名女子“通奸”,只要他没有以权谋色,就应该属于私生活不检点的问题,而且还涉及到那两名女子的隐私,因此正式通报中这么提,就似有不妥了。而如果毛小平与这两名女子并非纯粹的私人间的通奸,如果毛小平曾利用公权力给过这两名女子以非法好处,或给财产,或给提拔,那就更不该用“通奸”二字了,因为“情妇”更能准确体现贪官和“以色事权”者的关系。

梦中情敌 发表于 2012-4-19 18:58:30

“情妇”更能准确体现贪官和“以色事权”者的关系。

阿裴81 发表于 2012-4-19 18:58:37

生活作风糜烂

悟@空 发表于 2012-4-19 18:58:45

以色事权

七尺男儿 发表于 2012-4-20 15:25:55

官员们也不容易呀!!{:4_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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