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委打击医闹,谁打击闹医?
今天网易新闻首页的布局很蹊跷,大头条是《京华时报》刊载的《两部委严打侵害医生犯罪,医闹可追刑责》,小头条是来自南海网的《患者死亡,全院医生被逼下跪磕头(图)》。这一大一小,似乎给我们造成了这样一个印象:医闹现象现在不但很普遍,而且很恶劣。有了这样一个前提,两部委师出有名,所以决定对所谓的医闹进行严打毫无异义。 不管新闻造势如何安排,不管媒体抓抢眼球如何煽情,但是既然作为一个问题,拿出来摆在了面前,那么,无论是各抒己见的出谋划策还是茶余饭后的谈资,我都觉得很有必要计较一番。医患关系紧张,存在这个问题,但是否到了水火不相容的地步呢?我看也未必,毕竟我们不是在写科幻小说,人都是普普通通的人,事都是普普通通的事儿,我们要正视问题但也绝不赞成无限放大问题。两口子都会吵架,作为利益攸关的双方,每天大大小小医院里人流如梭,医生和患者不发生点龌龊也不正常。双方情绪不好、沟通上存在问题,或者常常也牵涉到当事一方的个人素质问题,吵吵闹闹的事儿不在少数,但相比之下,杀人纵火的,只是少数,是极端。而同样,既然有人提出医闹这个概念,我以为也很有必要相应提出闹医这样一个概念,方才合理也比较客观。因为医患纠纷发生龌龊,甚至大打出手闹出人命,我们可以勉强地把其全部归咎于医闹,但即便如此,这仍不过是医患关系中的少数和极端。而同样,如果双方的博弈中,患者处在弱势一方,动辄被开出天价治疗费,或者确实因为医院的问题而造成医疗事故,患者一方若无政治或者金钱上的优势,也无黑社会的背景的话,那么除了停尸医院之外,只能是哑巴吃黄连。那么相比医闹,我们就无法不把少数医院和医生称之为闹医,有些医院和医生确实比之医闹好不到哪里去,尽管这又是另外一个极端。
综上所述,无论医闹也罢,还是闹医也罢,都不是正常现象,都不过是诸多医疗纠纷中的个别孤案,而且是两个典型的极端。对于有些专事医闹职业,靠倒卖挂号费或者寻衅滋事,扰乱医院正常医疗秩序的职业医闹,不但干扰了医院的正常秩序,也严重侵犯了其他来院就医患者的利益,所以在调查属实的情况下,我绝对赞成严处。所以从这一点上,我赞成两部委的高调和表示出的“坚强决心”。但这么说,并不意味着我就对此完全持支持的态度,我心有疑虑的是,仅仅打击“医闹”,也许有些并不该归入严格的医闹之中去,但是又有谁来打击闹医,保护那些处于弱势的患者,保护他们的个人权益呢?
我打一个最简单的比方,人家在医院生产,你把人家屁股眼给缝上了,或者人家生命垂危,你却以正在睡觉或其他理由决绝施救,作为患者一方,既无高层的打招呼来摆平,也非大富大贵没胆子打医生更没胆子砸医院,他不把尸体停在医院停在哪?因为除此之外他别无他法。而即便退一步,诸如此类事件,即使追究当事人扰乱医疗秩序的责任,那么也是不负责任的医院和医生须负主要责任。这一点毋庸置疑。相校之专业机构医院和医生来说,医疗事故造成的伤害,若非专业人士,家属往往很难短时间内辨别真相。在这样一个前提下,匆匆听医院的话把尸体运往太平间或者火化,对患者家属意味着什么,我想大家都心知肚明。在此我想说的是,相比于医闹,出现在媒体镜头中医院销毁证据,篡改病历、统一口径等等,甚至和家属开展拉锯战互相抢尸的,也不算什么新闻。这是现实,也绝不容回避。
所以若要以医闹治罪,并且涉及到所有在医院吵闹纠缠或者停尸设灵堂的行为的话,那么我想这不但不足以遏制所谓的医闹行为,相反只会起到反作用。而如果要制止此类所谓的医闹,杜绝有人在医院停尸设灵堂,那么,至少必须有公安和卫生部门联署的独立于医院权力体系之外的专门机构,能够在发生医患纠纷后第一时间介入,客观公正地进行裁决,或者至少能够保护好完整真实的医疗事故现场和所有证据。否则的话,只打击医闹而不打击闹医,那么天平的倾斜非但不能有效化解日益严峻的医患关系形势,而只能让更多的弱者背水一战,让他们选择不合作的姿态,让更多的非专业医闹演变得原来越像专业的医闹。
5月1日,卫生部公安部发通告,明确公安机关要严厉打击侵害医务人员、患者人身安全和扰乱医疗机构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新网5月1日电卫生部官方网站1日刊登卫生部公安部《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通告明确,公安机关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工作,依法严厉打击侵害医务人员、患者人身安全和扰乱医疗机构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
通告称,医疗机构是履行救死扶伤责任、保障人民生命健康的重要场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手段扰乱医疗机构的正常诊疗秩序,侵害患者合法权益,危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损坏医疗机构财产。
通告明确,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坚持救死扶伤、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严格执行医疗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诊疗技术规范,切实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优化服务流程,增进医患沟通,积极预防化解医患矛盾。
通告指出,患者在医疗机构就诊,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患者及家属应当遵守医疗机构的有关规章制度。
通告称,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采取设立统一投诉窗口、公布投诉电话等形式接受患者投诉,并在显著位置公布医疗纠纷的解决途径、程序以及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等相关机构的职责、地址和联系方式。患者及家属应依法按程序解决医疗纠纷。
通告明确,患者在医疗机构死亡后,必须按规定将遗体立即移放太平间,并及时处理。未经医疗机构允许,严禁将遗体停放在太平间以外的医疗机构其他场所。
通告指出,公安机关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工作,依法严厉打击侵害医务人员、患者人身安全和扰乱医疗机构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
通稿明确,有下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医疗机构焚烧纸钱、摆设灵堂、摆放花圈、违规停尸、聚众滋事的;
(二)在医疗机构内寻衅滋事的;
(三)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管制器具进入医疗机构的;
(四)侮辱、威胁、恐吓、故意伤害医务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
(五)在医疗机构内故意损毁或者盗窃、抢夺公私财物的;
(六)倒卖医疗机构挂号凭证的;
(七)其他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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