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klpi 发表于 2012-10-26 23:22:28

15岁女孩与继父乱伦育女,为啥对母亲理直气壮?

据江南都市报报道:女孩刘芳婷今年只有15岁,却已经是一个1岁多孩子的妈妈。在婴儿的出生记录本上, 刘昌国的签名是以婴儿父亲的身份出现。但实际上,刘昌国是刘芳婷的继父。(2012,10,25“羊城晚报”《女孩12岁与继父发生关系 15岁与其私奔产子》)

这是一则“发酵”了多时的报道,但这一次的“再发酵”则令人惊呆不已。
惊呆之一,是刘芳婷育女之后,此前只知那个脑子全被桨糊糊了的刘国昌,竟发短信恭喜自己的妻子——继女刘芳婷的生母黄长虹:“恭喜你当外婆了。”
但没想在这次的报道中,竟有这样的情节:就在刘国昌发短信的前几天,黄长虹的女儿刘芳婷另有一则短信发给其母亲:“我是刘昌国现在的妻子,我们在一起同居已经两年多了,而且也生了女儿,请 离婚吧……”。
于是在这里上演的,是一出女儿与母亲争夺“丈夫”的闹剧,或者叫做丑剧。而且在这里,刘芳婷似乎已经“理直气壮”。

惊呆之二,是作为女儿的刘芳婷,竟与母亲争夺起财产来:“你不同意离婚的话,我们会上法院,离婚还得分一半的财产给我。”而这,也是刘芳婷发给母亲的短信。
这样的短信,已经更加“理直气壮”。而且“理直气壮”的理由,更加“理直气壮”:她认为自己和刘昌国属于“事实婚姻”。

惊呆之三,是看起来刘国昌与刘芳婷二人,对他们的“乱伦”这不知耻,竟以为是冠冕堂皇的“爱情”。报道中“黄长虹回忆,2009年,她就发现过一封女儿写给刘国昌的情书,内容十分肉麻”是一个佐证;“考虑到家丑不可外扬,她选择将女儿接回娘家住,自己外出打工。而就在这期间,每到周末,刘昌国便到学校接走刘芳婷。2009年下半年,两人发生了关系”,是另一个佐证;而“2010年3月,刘昌国带着刘芳婷私奔。2011年3月,刘芳婷在医院生下一名女孩,则是又一个佐证。这所有的佐证,都该是“理直气壮”的理由。

惊呆之四,是刘国昌、刘芳婷二人,对他们的触犯法律竟毫不知情?刘国昌在刘芳婷12岁时就与她发生关系,他们竟不知道这是强奸幼女?撇开强奸幼女一节,对于刘国昌而言,刘芳婷自以为的“事实婚姻”,难道不是另一意义上的“重婚罪”?但他们好像全然不知,或许这才是“理直气壮”的根本。

女儿与继父乱伦生女,缘何对母亲如此“理直气壮”?始作俑者自然是那个继父刘国昌,或许在他而言,除了道德就是对法制的无知。或许在他的眼中,他与继女没有血缘关系,自然可以发生“爱情”,自然可以干那样的事。再加是继女投怀送抱,他自然就心安理得的“笑纳”了。而至于刘芳婷,自然是年幼无知不知其中的利害关系了。
这不说明,这一闹剧或可以称之为丑剧的上演,不完全可以归结于他们对于法律的“失盲”?

行笔至此时,我突然想到了中国伟人的那句“足球要从娃娃抓起”。由本案而言,由无数法盲酿成的悲剧或丑剧而言,除了某些人的“激情”犯罪,不全是因为犯案者对法律的太过无知?如果法制教育也能从“娃娃抓起”,如果本案中的两个人中,有一个清楚法律规定了什么,有一个对于法律有起码的敬畏,这样的闹剧、丑剧竟能够发生?
我们总是说“一五普法”、“二五普法”、“三五普法”、“四五普法”、“五五普法”取得了“伟大成果”。但如面对时不时的法盲犯案,时不是听到那些足以令人窒息的案件,那些“形式主义欺骗官僚主义”的人,还坐得住?
所以我要问:本案不是在无数次警钟响彻之后,又一次足以震破人们耳膜的警钟???

风潇潇 发表于 2012-10-26 23:23:39

法制社会应该从娃娃抓起,在现在的这个社会风气,更应该加强普法活动的宣传工作。

天笑蓝 发表于 2012-10-26 23:23:49

四个字,匪夷所思

纯的发酵 发表于 2012-10-26 23:23:59

因为小孩惹不得。

快乐的周木子 发表于 2012-10-26 23:24:07

悲催

称心满意 发表于 2012-10-26 23:24:15

无语...

一切会好 发表于 2012-10-26 23:24:27

哎, 人生悲哀啊,其实人生短短,为何要做一辈子揪心的事情呢,还是开心过好没一天吧

地狱狂龙 发表于 2012-10-26 23:24:42

只是继父,用得着这么着急嘛

罗罗诺亚·索隆 发表于 2012-10-26 23:24:52

从小普法,女孩的母亲多悲催

漠然回首 发表于 2012-10-26 23:25:14

很复杂的关系,孩子用该受刺激了吧

麦地的守望者 发表于 2012-10-26 23:25:23

20年后,她可能会一个人躲在角落里哭泣,让我们静观其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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