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
新华社北京12月28日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增强网络信息维护的决议
(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经过)
为了维护网络信息安全,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度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特作如下决议:
一、国度维护能够辨认公民个人身份和触及公民个人隐私的电子信息。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公民个人电子信息,不得出卖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电子信息。
二、网络效劳提供者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在业务活动中搜集、运用公民个人电子信息,应当遵照合法、合理、必要的准绳,明示搜集、运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搜集者同意,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则和双方的商定搜集、运用信息。
网络效劳提供者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搜集、运用公民个人电子信息,应当公开其搜集、运用规则。
三、网络效劳提供者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在业务活动中搜集的公民个人电子信息必需严厉失密,不得泄露、窜改、毁损,不得出卖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四、网络效劳提供者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避免在业务活动中搜集的公民个人电子信息泄露、毁损、丧失。在发作或者可能发作信息泄露、毁损、丧失的状况时,应当立刻采取补偿措施。
五、网络效劳提供者应当增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法规遏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刻中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弭等处置措施,保管有关记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六、网络效劳提供者为用户办理网站接入效劳,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入网手续,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效劳,应当在与用户签署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效劳时,请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
七、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电子信息接纳者同意或者央求,或者电子信息接纳者明白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固定电话、移动电话或者个人电子邮箱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
八、公民发现泄露个人身份、散布个人隐私等损伤其合法权益的网络信息,或者遭到商业性电子信息侵扰的,有权请求网络效劳提供者删除有关信息或者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予以遏止。
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出卖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电子信息的违法立功行为以及其他网络信息违法立功行为,有权向有关主管部门告发、控诉;接到告发、控诉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置。被侵权人能够依法提起诉讼。
十、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实行职责,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防备、遏止和查处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出卖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电子信息的违法立功行为以及其他网络信息违法立功行为。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行职责时,网络效劳提供者应当予以配合,提供技术支持。
国度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实行职责中知悉的公民个人电子信息应当予以失密,不得泄露、窜改、毁损,不得出卖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十一、对有违背本决议行为的,依法给予正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答应证或者取消备案、关闭网站、遏止有关义务人员从事网络效劳业务等处分,记入社会信誉档案并予以发布;构成违背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分。构成立功的,依法清查刑事义务。损伤他人民事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义务。
十二、本决议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全国人大常委会效率很高 不反对网络实名,只是希望对讲真话的人,要保证其网络安全,人身安全与自由! 这么好的提案肯定是全票经过 增强网络维护!!!!支持 留个脚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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