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公为多拿拆迁款与儿媳结婚 称被政策逼迫(图)
村民很关注此案如何判决,60多人前来旁听 通讯员供图 本报讯(通讯员 姜栋 记者 叶萌茗) “假如公公和媳妇结婚后就能多分钱,那我也跟我老婆离!”最近,宁波高新区上王村出了件奇事,公公和媳妇为了拆迁而结婚,想以夫妻投靠名义把媳妇、孙女的户籍迁移到村里,想以此多分钱。这事在村里传得沸沸扬扬,可是,户口申请资料被退回来后,公公和媳妇转而联手将宁波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辨别局告上了法庭。昨日,这起宁波市首个因假结婚惹起的行政诉讼案终于有了判决结果——法院当庭驳回了被告的诉讼央求。
庭审背后
结婚是冲着金钱去的?
昨日上午8点多,上王村的村民早早地包了大巴车来到江东区人民法院。大家十分关注这件事,想看见地院到底是如何判决的。
“我们可不是被告亲友团,肯定不支持这样的做法!假如大家都像他们这么做,那岂不是要乱套了!”村民陈师傅说,去年7月5日,村里开起了土地征迁发起大会,到了9月21日,就听说村民陈XX与自己的儿媳赖某结婚了。
一开端,大家对这一音讯觉得有些不可思议。可是没多久,大家也慢慢明白了,陈XX离婚缘由其实不简单。村民们以为,作为媳妇的赖某,愿意放下面子,与自己的公公结婚,实践上是冲着金钱而去的。
村民说,村里有经济协作社,只需是社员每年都能得到分红,比如去年的分红是人均4.8万元。
上王村党支部书记周永跃说,村里的村民以农业户口为主,也有部分是非农户口。非农业户口的村民,只能在计划生育、小孩入学等方面享用优惠政策,但是不能享用社员分红提成待遇。
村民陈XX原配妻子王某是一名下乡知青。随着国度政策调整,她的户口也变成了农转非。而陈XX的儿子陈X,也是居民户口,现为宁波某家具城的老板。整个家庭只需陈XX和儿媳妇赖某是农业户口。
但是,赖某户口在鄞州区古林镇布政村陆家土耷。依据上王村政策,假如赖某的户籍迁入本村,她也能够享用社员福利待遇。另外,还可额外取得至少100万元的房屋拆迁补偿。
“假如法院判决下来,公公和媳妇这样的做法也能成的话,那接下去将会有更多的村民去效仿,整个村子就要乱套了。”上王村村主任张凯龙说,村民们都很在乎个人经济利益,但是大家还不至于想出这么雷人的办法来索要集体经济分红。
一些村民通知记者,这件事情村民们意见很大,以至有村民主动到公安机关做了笔录。“他们既然离婚了,公婆还住一同,儿媳也住一同,这算什么行为?”村民黄女士说。
庭审现场
被告:公安不迁户口属违法
那么,法院最终会如何判决?被告方宁波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辨别局又为何将陈XX和赖某的申请资料退回呢?记者旁听了整个案情。
原来,在2013年1月22日,江东法院就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依据各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及当事人质证意见确认——
被告陈XX是上王村农民,在村里具有私宅,为农业户口,上世纪70年代与妻子王某构成事实婚姻关系。2012年9月17日,陈XX与王某在鄞州法院办理了离婚手续。
陈XX与王某育有一子陈X,是居民户口。陈X于2003年与被告赖某结婚,并育有一女小陈。2012年七八月间,陈X与赖某办理了离婚手续。
2012年9月21日,陈XX与赖某注销结婚,赖某8岁的女儿小陈,则由赖某监护。同日,被告陈XX向被告户籍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赖某、小陈的户籍迁移。
2012年10月23日,梅墟派出所对被告户籍迁移事宜中止了调查讯问。被告工作人员口头告知被告,要取得被告陈XX所在村民委员会的证明资料,并将申请资料退回。
陈XX以为,他的户籍迁移申请契合法律规则,被告理应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细致行政行为。而被告行为显然已超越《浙江省常住户口注销管理规则(试行)》及国度行政法规规则的法定期限,属行政不作为,因而于2013年1月4日向江东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央求法院依法判决,确认被告宁波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辨别局不作为违法。
被告:不会纵容乱伦行为
被告宁波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辨别局辩称,赖某和陈XX均是乡村户口,依据相关法律规则,乡村户籍注销需求村集体辅佐办理,村集体应为户籍迁移开具证明。但是,由于上王村村委会以不合社会公德及伦理规范为由,拒绝给陈XX开出相关证明资料,故而被告在申请户籍迁移时,并未出具该项资料。依据《浙江省常住户口注销管理规则(试行)》第八十六条的规则,被告依法告知了被告需求补充资料,应去村民委员会盖章证明。被告依法实行了告知义务,不存在所谓的行政不作为。
陈XX在高新区公安局所作的笔录中称,“我与赖某结婚,依照国度政策,赖某与我孙女小陈的户口能够随我迁入上王村。”“我和赖某结婚也是没办法,是政策逼迫我这么做的。”
对此,被告律师施周以为,陈XX与原配“离婚”之后,仍生活在一同;而赖某与陈XX的儿子陈X“离婚”之后,也是生活在一同;陈XX和赖某的婚姻是不真实的,而是应用“假结婚”的方式坦白事实真相、编造虚假事实,以抵达违法迁移赖某、小陈户籍的目的。
施周说,陈XX与赖某是公公与儿媳的关系,状况十分特殊,所在村村民对此意见很大,“被告的行为是一种不应被社会接受和容忍的行为。假如准许这种状况下的户籍迁移,就是默许和纵容这种乱伦行为,必将与法律的目标和目的不符,同时也必将损伤社会良好的道德习尚和社会公共利益。同时被告的户籍迁移申请证明资料不齐全,被告已依法实行了告知义务,并不存在行政不作为。”
法院:驳回原通知讼央求
之所以判决驳回原通知讼央求,江东法院给出的依据是,被告工作人员在收到被告的申请后对被告中止了口头回答,请求其提供上王村村民委员会的同意户籍迁移的证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注销条例》第三条第五款的规则,以及参考《公安部三局关于执行户口注销条例的初步意见》第一“关于注销范围”第3点即“为大众到户口注销机关办理迁移手续开具证明”、《浙江省常住户口注销管理规则(试行)》第八十六条的规则,被告工作人员已对被告中止了口头回答,并告知其应取得村民委员会证明,程序上并无不当,并不存在行政不作为的行为,被告起诉请求确认被告行政不作为违法无相应事实和法律依据。
陈XX的代理律师施先生表示,陈XX等人将提起上诉。
庭外说法
法官:假结婚严重破坏公序良俗 或构成诈骗罪
审理此案的翟法官以为,虚拟婚姻事实以获取金钱利益的行为明显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如若任其展开,则很有可能使得传统道德逐步沦丧。如本案被告陈XX与赖某原是公公与儿媳的关系,却因受利益的驱动,分别办理了离婚手续并到民政部门办理了却婚注销,而因其不属于遏止婚姻注销或婚姻无效的情形,民政部门给其颁发了却婚注销。固然其领到了合法的结婚注销证书,但该行为出于非法的目的,同时势实上仍保管着与原配偶的“事实婚姻”,应当说,被告的该种行为是对社会基本伦理道德的肆意蹂躏,是一种不能容忍的行为。
江东法院分管行政庭的副院长吴启贤说,陈XX和赖某结婚固然看起来契合婚姻法以及婚姻注销条例的规则,但却可能构成诈骗罪从而被判处刑罚。他说,依据刑法的相关规则,虚拟婚姻事实从而骗取拆迁补偿安顿款等行为完整契合诈骗罪的立功构成要件。
吴启贤说,在理论中,也有不少中央对相似行为中止过刑事处分,他举了几个例子:如浙江湖州吴兴区法院2007年判处殷某、江某诈骗案,上海普陀区法院于2009年判处施某、郑某诈骗案,都是以结婚名义骗取征地拆迁款而被判处刑罚的案例。
本案中,法院判决驳回了被告的诉讼央求,一方面是公安机关曾经实行了相关义务,一方面也是希望被告不要在违法的道路上越走越远。
吴启贤劝诫一切试图假借虚拟婚姻注销事实骗取拆迁款的人,歪脑筋不要动,小低价莫要贪,否则不但低价没有捞到,还有可能要进牢房。
吴启贤以为,这起案件也揭显露我国婚姻法存在的一些漏洞,婚姻自由但更应该真实,希望相关部门对婚姻注销制度中止深化研讨并作出恰当修正,避免婚姻注销成为某些人谋取非法利益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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