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姐妹俩在父亲地下室设淫窝 介绍皮肉生意均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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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4 13:18:32 |Invalid| 显示全部楼层
都是被逼的,人人都有追求幸福的权利,她们虽然投机取巧触犯法律和道德比之某些人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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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4 13:18:45 |Invalid| 显示全部楼层
没有交保护费的黑窝点,就是这种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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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4 13:18:55 |Invalid| 显示全部楼层
小题大做!赶紧入党说那是文工团不就行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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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4 13:19:04 |Invalid| 显示全部楼层
安徽又火了一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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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4 13:18:22 |Invalid|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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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安市一张姓两姐妹竟在老父亲家的地下室内容留介绍“小姐”,做起了“皮肉生意”。日前,妹妹被六安市金安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4万元;姐姐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4万元。
  2011年8月26日上午,六安市公安局金安分局民警在执勤巡逻中发现该地下室窝点,当即抓获了卖淫女和嫖客,拘留了张家妹妹和另一名介绍卖淫者朱某。当年12月初,张家姐姐到公安机关自首归案。

  民警在审讯中查明,朱某常往六安市某小区附近旅馆内“拉皮条”,期间多次介绍两名“小姐”到张家妹妹提供的其父亲家的地下室内从事卖淫活动,而张家姐姐则连续于8月25日、26日两天,两次将嫖客带到地下室内,由妹妹电话联系朱某,再由朱某联络、接送“小姐”来此卖淫。按照约定,张家姐妹与朱某、卖淫女依相对固定的比例分成。

  六安市金安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张家妹妹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并多次容留他人卖淫,已构成容留卖淫罪,且属情节严重。而张家姐姐与朱某在卖淫者和嫖客之间牵线搭桥,已构成介绍卖淫罪,其中朱某多次介绍卖淫,也属情节严重。

  鉴于3名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均愿缴纳罚金,且姐姐经查证属实的介绍卖淫次数仅有2次,不具有“多次”犯罪的严重情节,又能在案发后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金安区法院对姐妹俩作出上述一审判决,并对朱某作出有期徒刑5年、处罚金4万元的一审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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