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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见义勇为还要查“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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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30 20:53:26 |广西|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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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见义勇为还要查“关系”?

乔志峰

男子阻止抢劫被捅,因认识被抢人未被算见义勇为。北京西城区车公庄北大街与车公庄大街交汇路口过街天桥上,一年轻女子遭遇两名不明身份男子抢包,与女子同行的王先生阻止时,被抢包男子刺中4刀。办案民警调查案情时告知,王先生与被抢女子史女士相识,无法算作见义勇为。(4月29日《新京报》)

从新闻中可以看出,王先生跟史女士何止“认识”,他们通过QQ群结识,在参加聚餐饮酒后“一起离开”。王先生饮酒过多倒在天桥上,史女士蹲下搀扶时劫案发生。事发后,王先生的妻子也赶到医院。“老婆,你要相信我。”见到妻子进屋,王先生一直大声重复着这句话。这些细节,无疑都容易让人产生联想。

可是,无论我们对王先生产生什么样的“联想”甚至是“腹诽”,有一个事实是确凿无疑的——王先生确曾阻止正在发生的劫案,并一度与劫匪扭打在一起。而《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见义勇为,是指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与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王先生的行为完全符合上述要件。特别需要指出的是,相关条例并未对被保护对象的身份做出限定;也就是说,是否认识被抢人都不应该影响见义勇为的认定。

办案民警对事件的定性值得商榷。而从网上的留言看,支持民警甚至对王先生“嗤之以鼻”的网友不在少数。其实,这还是一个混淆了道德与法律界线的老问题。不管王先生与史女士是否认识,也不管他们有何种程度的交往,都属于私人事务和隐私范畴。在越来越开放的社会,男女网友之间的交往甚至连道德问题都算不上。但现在有不少人遇到事情,不是拿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对照,而是习惯于先拿出“道德的尺子”去测量别人——而所谓“道德的尺子”,还往往是以个人好恶来做标准的,合我意者大加褒扬,不合我意者板砖奉上,即使与法律法规相左也在所不惜。道德感泛滥的结果是感情用事。当政者过度依赖道德,很容易沦为“人治”;太多的普通人过度依赖道德,也可能造成另一种形式的“多数人的暴力”。这毫无疑问同法治社会是背道而驰的。

互相认识就不能算作见义勇为,显然也不利于鼓励见义勇为的行为。难道遇到戕害,只能等待陌生人“见义勇为”?难道认定见义勇为,还要查调查双方之间的“关系”?在当今社会,正义、正气是最需要提倡和鼓励的。在认定见义勇为时无需拘泥小节——即便小节有损,只要大义无亏,完全可以理直气壮予以褒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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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30 20:54:42 |Invalid|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的社会根本没有信任可言,到处都是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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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30 20:54:49 |Invalid| 显示全部楼层
这见义勇为也要查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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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30 20:54:58 |Invalid| 显示全部楼层
见义勇为要行为人没有法定职责或约定义务而挺身而出,但朋友一块出去,碰到危难,做为朋友是不是有义务帮忙?朋友约定外出是否算有约定互助义务?目前这都没有法律界定,所以很难有让所有人满意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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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30 20:55:05 |Invalid|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 很简单,只因这位也只是老百姓,无权无钱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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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30 20:55:12 |Invalid|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规定好啊,以后你强奸他老婆、他女儿他都不能管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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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30 20:55:23 |Invalid| 显示全部楼层
之前,有一案例,见义勇为者为直系亲属,一样判定为见义勇为。

为什么办案的这么多法盲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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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30 20:55:31 |Invalid| 显示全部楼层
案件性质与其本身之前的行为混淆,这不仅仅是法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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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30 20:55:36 |Invalid| 显示全部楼层
案件性质与其本身之前的行为混淆,这不仅仅是法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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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30 20:55:41 |Invalid| 显示全部楼层
每天都有让人大开眼界的扯蛋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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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30 20:55:51 |Invalid| 显示全部楼层
道德无非是相关部门推卸责任的遮羞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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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30 20:55:55 |Invalid| 显示全部楼层
条例制订的不严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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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30 20:56:04 |浙江| 显示全部楼层
不作为,总有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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