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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失足女”赤身裸体面对镜头示众,要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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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8 12:56:48 |Invalid| 显示全部楼层
她们也有人的尊严,请尊重她们.大宾馆为什么不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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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8 12:56:59 |Invalid| 显示全部楼层
照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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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8 12:57:10 |Invalid| 显示全部楼层
小姐至少不会祸国殃民,那些贪官污吏和奸商连小姐都不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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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8 12:57:23 |Invalid| 显示全部楼层
小姐比祸国殃民的那些贪官污吏和奸商强多了,至少可给人带来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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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8 12:57:33 |Invalid| 显示全部楼层
比起贪官污吏,小姐算神马,都是浮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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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8 12:57:45 |Invalid| 显示全部楼层
小老百姓玩的地方总是被突击清查的对象。300警察集中优势兵力抓获9名违法犯罪人员,成绩不可谓不斐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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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8 12:57:57 |Invalid| 显示全部楼层
她们做小姐也是为了生活,我们为什么就不能对她们宽容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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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8 12:58:08 |Invalid| 显示全部楼层
她们也有人的尊严,请尊重她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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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8 12:58:20 |Invalid| 显示全部楼层
她们也有人的尊严,请尊重她们.大宾馆为什么不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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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8 12:58:29 |Invalid| 显示全部楼层
人人都是平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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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8 12:56:30 |Invalid|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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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郑州市第二次大巡防集中行动中,郑州市公安局出动300余名警力,兵分十数路,集中开展打击涉黄涉赌专项行动,对全市的小浴池、小旅社、小录像厅、茶社、网吧、歌舞厅、电子游戏室、美容美发屋等公共复杂场所进行突击清理清查,对部分存在涉黄涉赌现象的娱乐场所进行重点打击,在当晚的行动中,成功查处多家涉黄涉赌场所,抓获违法犯罪人员9人。(2012,1,26“湖南日报报业集团”《郑州专项扫黄行动卖淫嫖娼者现场直击》)

看了这则报道,首先是心里感到很宽慰。郑州那么大一个地方,当地警方出动了300余名警力,且兵分十数路,集中开展打击涉黄涉赌专项行动,查了那么多不同类型的场所,而且还对部分存在涉黄涉赌现象的娱乐场所进行了重点打击,但却只抓了区区9名违法犯罪人员。说明啥?说明郑州这个地方很太平。但在看完这则报道之后,却同时认为该予质疑。

但只抓了区区9名违法犯罪人员,那就说明不是重大战果,就没有必要大张旗鼓的进行宣传。但奇怪的是,这样的行动竟见诸了媒体。而在媒体的报道中,又是以区区200多个文字的说明,配上了整整9幅照片这样的动作。
如果那9幅照片只是常规性的展示成果,还可以理解,因为总得宣传一下自己在行动。可能在某些人的心中,成果事小,宣传事大。但如仅此而已,本无可指责。但令人不可理解的是,其中一张排序第9的照片,竟是一张不堪入目的“游街示众”式照片。
在我看来,此照片令人很不可理解的有三点:第一、处于照片中间的那位光头,看上去应该是警方便衣,但从他的那身衣着看颇有点“匪气”,所做的动作又很出格。第二、照片中的那个“失足女”,她的乳房和私处全打上了“马赛克”,但偏偏不在她的脸上打“马赛克”,好像是有意在让她“示众”。第三、为了让她“示众”,那个光头竟抓住她的头发,把她的头往后扯,以便让公众更加看清楚她的五官。这样的动作,就令人很不能接受了。一丝不挂被抓了现行可依法办事,如果此人是警察,此时就该背过身去让人家先穿了衣服。此人不但不这么做,反而走到那个“失足女”面前,面对面做这样的动作,着实令人恶心。
而这样的动作,又完全是为了让“失足女”更好地面对镜头,则不由让我想到了“游街示众”四字来,且这里又比一般的“游街示众”更甚。因为如是一般的“游街示众”,那该是穿了衣服的,且事发只能在“局部地区”,因此所见者不可能很多。但这里则是一丝不挂上了媒体,且面容清晰,不仅见者众众,而且有可能直至她的家乡。以这样的“宣传效应”,那不可能将其“整死”?如果此人万一想不通,事后有机会采取激烈行为,并因此酿成恶果,谁来承担责任?这样的问题,让她“示众”的人想过没有?正因为这个动作太恶心,以致我都不敢将此照片配在文章中,但那个光头竟堂而皇之地在现场做了?!

看着这样的照片,让我联想到了公安部的规定,也让我联想到了早在2010年,公安部就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全国妇联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做好教育、挽救失足妇女工作。要求保护卖淫妇女人身权和健康权、名誉权、隐私权,不得歧视、辱骂、殴打,不得采取游街示众、公开曝光等侮辱人格尊严方式羞辱妇女,要严格做好信息保密工作。

而又因为有“广东东莞市清溪镇三中派出所”和“湖北省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分局洪山街派出所”那样的前车之鉴,又有公安部的规定,所以我才忍不住写了这篇文章。而我写这篇文章的目的只有一个,那就是:别让这样的事死灰复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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