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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岭警方以“寻衅滋事”罪刑拘了虐童的颜艳某,大家不满:“寻衅滋事罪”这个罪名神马玩意?——能找个罪名不易了。中 国关于儿童伤害的只有《虐待罪》,还得是“家庭成员”之间,虐死最高判7年。《故意伤害罪》通常要有轻伤以上的后果——心理伤害在中国没有考量。可耻的不止是人,还有法律体系。
须知:《未成年人保护法》: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工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按此规定对虐童颜某开除已经是从重处罚。看新闻报道温岭警方也只能以涉嫌寻衅滋事犯罪将其刑拘。
这颜某因为被网络曝光,被黑了qq,搜索到更多虐童照片。引发众怒,警方才行动如此迅速。而通常情况下,虐童:1、隐蔽、2难取证、3、法律无条文,“虐待罪”居然是要受害人自行向法院提起告诉...杭州小益益被母亲摔烂半拉脑才判2年半,美国母亲用胶将女儿手粘墙被判99年。哪个国家儿童更安全?
写给未出台的中国儿童保障法 之一
《在中国,投胎是个技术活》
对于在我们的新闻报道中,那些被遗弃、伤害、杀死的孩子们来说,这句话是沉痛已极的一个注解。如果你不幸是个女胎儿,又降生在一个渴望男婴的家庭,那么,在当下的中国,透过民间b超这样的杀手,即便已经是一条活生生的生命,也有很大可能被绞为一团血肉。如果你不幸是个病孩,有先天疾患,(中国每年降生近300w的先天疾患婴儿),那么,除非你的父母正好是具爱心和耐心的双亲,否则,仅仅因为是兔唇,就有可能被溺死或遗弃。在我的慈善小组里,一位母亲,她的孩子是兔唇儿,还在坐月子时,婆婆就让各路亲戚围绕在产床边,要说服她把孩子交出来拿去丢弃:“你们以后还可以再生一个嘛。”她坚决不从,婆婆竟然下跪在床前,之后竟有亲友企图抢夺孩子——“你不忍心,我成全你。”她死死抱着孩子不放,直到丈夫赶回,两人抱着孩子从老家逃回北京,现在,儿子已10岁,健康快乐。
随意搜索一下:仅仅相隔一个礼拜,从贵州3岁女孩周佳怡因倒翻牛奶被母亲殴打到颅内出血,而亲戚还企图将昏迷的孩子接出医院放弃治疗,到清溪早产重病女婴被父亲放弃治疗遗弃于公园,周身爬满蚂蚁而死。到在早一些的,在陕西打工的辽宁人士王某和曹某引产了自家已经六个月的女婴,而女婴在出生后,还能发出嘤嘤哭泣,竟然被医护人员放入一黑色双肩背包,身为父亲的王某不但没及时阻拦或者要求抢救,而是很冷静地跟踪带走背包的人,最后,发现婴儿被送到一家人造皮肤公司。
这三个孩子都是女婴。
除了周佳怡,她们都匆匆来到,又匆匆告别了这个对她们来说,太过残酷的世界。
几乎每发生一起这样的悲剧,便内心哽塞良久,无数言语汹涌于指尖,但很快,我就发现,如果每一起悲剧——而且还只是我看到的悲剧被发现时,我就痛哭一回的话,整个死海的海水储量,可能都不够哭的。而且,我已深知,追讨个体的正义,是我无能为力的,在这些千百个案之后,追根溯源,有多根相似的背景和脉络,剥开这些社会根源,追溯最初的应力,找到最上面那只不断在下蛹的该死的苍蝇,是我该做的。
为了那些死难的女婴。一直在写点什么,不敢奢望能影响什么,但至少能为沉默地来,沉默地去的她们,做一个标记,若干年后,在社会取得进步,善意被彰显,法制健全后,中国人能够记得,在这样一段历史时间里,无声无息被牺牲掉的,3700多万女婴。
2005年我国出生性别比为118.88,与正常值104—107有严重的偏离。江西、广东、海南、安徽、河南五省的出生性别比甚至超过130。到2025年左右,中国将出现3700万光棍。若干学者在撰文讨论如何解决这3700万光棍的生理危机,对于引发危机的“国策”却很含蓄地避而不谈,对另一个血淋淋的事实——3700万多出来的男孩背后,有多少被性别堕胎掉的女婴?这个数字会比3700万少吗?
3700万列于文字中只是一个抽象的数据,而均摊于每个个体之上,就是3700万起残酷的性别堕胎。就是上千万个女性的胎儿在母体里,在自古以来人类被视为最安全的子宫中,被血腥谋杀。也是中国女性经受的至少3700万次的引产酷刑,没有任何麻醉,产痛被视为疼痛的最高级别,大家看了一部酷刑电影《风声》看的毛骨悚然,却不知道就在我们周边,就在本时代正在进行中的,至少有数千万女性遭受比风声中的酷刑更惨烈的真实引产之苦。
而对于这些被迫或者自愿杀死自己腹中孩子们的母亲们,她们在想什么?她们现在怎么样了?我相信多数人是悲痛的,无奈的,至少是怅惘和茫然的。当国策注定她们只能拥有一个孩子,来自宗族、夫家的压力,以及现实生活中男性和女性收入的差异,前途的差异,让她们必须做利益最优化的选择。
一胎化政策高压之下,这个应力传递到每个个体身上,各个个体的悲剧就层出不穷了。于是,反馈于社会,我们就见到了各种各样惨绝人寰和匪夷所思的个体惨案。早在1991年,青海西宁市的燕志云以极其残酷手段虐杀了自己的亲生女儿苏丽丽。可怜的孩子长期饥饿,乃至偷食鸡食,被她用针缝过嘴巴,最后又因为饥饿偷吃了家里的油渣,被她用沸油灌喉而死。燕志云对媒体和邻居透露,她因为第一胎生了女儿,后来不得不超生了二胎,从而失去了“铁饭碗”,她将仇恨全部记在女儿身上,认为这全是女儿出生的错。所以生活中所有不如意全朝女儿发泄。燕志云无疑是一个心理有极大问题的残暴女人,但80年代中后期,计划生育工作的严厉推行,无疑也是这起个体悲剧的根源动力之一。
当严酷的压力层层递送,政策压迫计生官员,计生官员携一票否决权将压力递解给各级官员,直接至居委会、村委会,直至每个家庭。而在家庭中,最终承担悲剧,成为牺牲品的,是最为无助的妇女与婴儿。
家庭将压力最终集中于产妇,而产妇又发泄给谁?婴儿。被歧视和伤害的产妇虐待、歧视和伤害自己生产出的女婴,甚至直接透过性别鉴别将其提前谋杀于腹中。这就是悲剧链的清晰走向。
如同文章开头提到的幼女周佳怡,她的母亲已经生育了三胎,全是女儿,全是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偷生的,皆无户口,生活压力极大。所以,在实施这样的犯罪后,竟然对记者道出心声:“我不想再看见她,我就是想生一个儿子!”
生育权是每个公民最基本的权利,多生或者少生甚至不生,这些,本都应该是一个公民天然自有的权利。国家可以各种政策做引导,可以宣传、普惠、协助,开民智、理民生,而不是以简单粗暴的行政命令来解决,更不可以以剥夺一个公民的财产、生活、工作来加以惩戒约束。在这行政命令之下辗转挣扎的,是每一个具体的生命,每一个具体的人,有血有肉有呼吸有命运的人。而采取这样粗暴的行政命令,所花费的管理成本与社会成本,往往也是高昂的。与其动用这样的人力物力,演化激烈的社会冲突来执行这项政策而收效甚微后果难料(3700万多出来的男婴是对这项政策最大的讽刺),且留诸于历史一项不堪的纪录——不如踏踏实实如其他国家地区对国民福利、教育、思想和分配制度进行有效之投入。
体制上一根螺丝钉的些小曲度的改变,可能就会影响数千万人的生活。因此,每一项法度的出台,本都应该尽最大可能考量国民所能承担的风险。然则中国沉浸于“治民”文化太久,视民如工具草芥久矣。
终极的受害者,是那些不能发生也不能抗议的婴儿身上。女婴沉默地死去,男婴没有选择地降生,他们并不知道,是杀死了自己未来的妻子之后而降临到这个世界上的。悲剧最终是由那些找不到老婆的男人来买单吗?不,悲剧将由整个民族整个社会买单。我们还没到付账的那一天。但到了那一天,谁也不知道什么样是一个什么样的天价。
如果这一政策不尽快自根本修正,如果投胎在中国依然是个技术活,那么,我们的账单将染上更多的血与泪。曾记得,美国在南北战争中付出了巨大的伤亡,但林肯在演说中道:“如果上帝要求过往世纪中我们从奴隶背上抽出的每一滴血都必须以白人士兵的鲜血来偿还的话,那么在还清之前,战争便不会结束。”
21世纪,我们将为那些无辜的婴儿的生命,付出什么样的献祭?
让国家机器学会尊重个体,学会尊重每一个个体,我们还有一段漫长的路要走。
By 陈 岚
写给未出台的中国儿童保障法 之二
《国家的孩子》
孩子到底是家庭的孩子,还是国家的孩子?当一个家庭因为各种因素,企图不利于他们监护的婴儿、儿童时,法律到底该怎么做?
中国现有的唯一一部与儿童有关的法律《未成年人保护法》只是一纸宣言。没有任何实体意义,不具备可操作性。虽然规定了“所有公民都保护未成年人的义务”,却没有任何机构执行,也没有清晰的惩戒约束措施。这就使得法律出现灰色地带,特别在家庭这个隐蔽的保护伞下,刑法中,“虐待罪”又必须是受虐者自己去举报才能受理,而对于受虐儿童而言,这毫无可能,不具备知识也不具备能力。并且,《虐待罪》即便是致死人命,也最高只判处7年有期徒刑。这意味着,一个监护人哪怕长期用最残酷的手法、饥饿、恐吓、殴打、紧闭伤害一个孩子乃至死、至残,也最多被判处七年徒刑。
小希望的极端案例让我明白:如果一些监护人铁心要弄死他们的孩子,目前的法律,都阻止不了他们。
其实早在一个世纪之前,世界上的其他国家也处于这样的黑暗中,英国第一部儿童福利保障法就是基于类似案例。英国律师、议员洛克,一直致力于推动动物保护法的出台,此前总被人嘲笑,在议院中,他拿起手杖,将嘲笑他的一个贵族议员打翻在地,对方痛得哀嚎起来:“别打了!”他道:“你被打了,还会喊痛,要知道,那些被虐待的狗和马,是不能象你这样发出求饶的声音的!”那位议员称:“我被你说服了。”此后一直支持他,直到动物保护法出台。此后,在伦敦,一个9岁的女童长期受养母虐待,营养不良、遍体伤痕,邻居几次告状投诉无果,法庭以没有法律依据无法剥夺其监护权,某天法庭开庭,洛克用斗篷抱着那个奄奄一息的孩子,闯进了法庭,大声怒吼道:“我要求援引动物保护法,对这个孩子进行保护,她虽然是人类,但也是一个可怜的备受虐待的动物!”
其后不久,英国出台了保护儿童的相应法律。
在一个世纪前,英国迈出了这样的一步,相信21世纪的中国,不应再让我们的民族等上一个世纪。
和其他曾经蒙昧过的国度一样,我们总假设父母是天然爱孩子的,我们假装不相信有那么多劣质的父母,假装不相信人性的不确定性。在一个福利保障制度优厚的国家里虐童事件还屡见不鲜,我们国家的社会保障、医疗体系缺失、房价高涨,人们生存压力巨大,人性的异化,要更为常见,虐童事就成为了常态。再加上传统观念中:“子女是父母的私有财产,父母对子女有生杀予夺的特权”的社会价值观的支持,虐待儿童、虐杀儿童,经常隐蔽地发生,法律没有监管系统,社区没有保护机制,儿童的生活的好赖,完全仰仗于其监护人。更可怕的是,还有很多声音支持,认为这样做,是家事,父母有权力选择如何对待孩子。
一旦发生类似于小希望、任芳芳这样的事件,孩子就完全落在禽兽父母手中,几乎没有任何外来力量能改变他们的命运。我们不可以让这样的轨迹继续。我们不能再等上一个世纪,才在“保护儿童”这个民族根本问题上,追上其他文明世界的脚步。
以下有份00年到09年儿童受虐至死的不完全名单,仅仅是见诸于媒体的零星收集。
青海燕志云用沸油灌女儿喉致其死,后被判7年
北京被母亲虐待至死的6岁女孩张雨欣
安徽来安县被母亲烫死后抛尸的4岁女孩小雪
北京昌平被母亲活活撞死的新生儿
北京丰台被养母虐待至死的3岁女孩小娜
广东东莞被母亲打死的两岁女孩莫菊香
广东雷州被母亲活活溺死的6岁女孩小丽
广东廉江因啼哭被母亲活埋的两月龄女婴黄小妹
广东汕头被父亲暴打致死的5岁女孩单单
广东顺德被父亲活活打死的3岁男孩李梓彬
河北沧州被父亲掐死的9岁男孩小诚
河北石家庄被养母虐待至死的2岁女孩小雪
河南荥阳被养母虐待致死的9岁女孩范萍
黑龙江大庆被抑郁症母亲砍死的6岁男孩杨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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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没有列出因被遗弃致死的孩子,这里也没有列出被父母放弃治疗恶意致死的孩子,这里还没有列出被虐待致残的孩子............
告诉我,这个名单要多长,你们才肯相信,“天下没有不爱孩子的父母”是一句赤裸裸的谎言?有多少父母虽然具备了繁殖的能力,却根本不具备养育孩子的基本能力?
请支持并呼吁中国出台第一部《儿童权利保障法案》.
写给未出台的中国儿童保障法 之三
《儿童乞讨:罪恶深渊的查林杰之沟》
如果你要我数说当代一种对儿童犯罪中最黑暗的罪恶,莫过于儿童乞讨。
如果你要我说我们这个社会对哪个弱势群体亏欠最多,我要告诉你,是儿童。
查林杰之沟是海洋中最深最黑暗的海沟,将整座喜马拉雅山移过去也无法填平,儿童被伤害的实况宛如太平洋,深深深深的伤心,儿童乞讨则是太平洋中的第三极——查林杰海沟,深到没有阳光、没有铅锤、没有潜艇可以看到全部真实面目。
----------》》-》为什么要保护儿童?他们不是有家庭吗?
儿童是所有弱势群体中最弱势的。他们没有足够的体能和智能可以自保,他们甚至还不会表达,他们甚至可以在成人的操纵、威胁、诱骗下,作出会完全不利于自己生存的表达。他们遭受了伤害不知道控诉和求助,而且由于脆弱幼小的心志,只会扭曲自己的心理与人格,去迎合残暴统治着他的成年人。这样的伤痕,会伴随其一生。
对于儿童造成伤害最惨重的,并不是只是我们想象中的人贩子。人贩子为利而来,拐卖的儿童类似他们的货品,非万不得已,他们还是想保持货品的存活,以免损失利润。而在监护人的外衣下,一旦监护人处于非常态,因自己的情绪、利益指向、性别歧视甚至家庭纠纷等各种不确定的因素影响,儿童们遭受的就是地狱都不能形容的虐待、伤害、杀害,而且还会非常隐蔽。
这样比例虽然不高,亦为数不少。哪怕以百分之一计算,假设中国有1亿的未成年人,那也有近100万的未成年人可能处于这样的苦海之中。且一旦发生,在现行的体制下,没有一条法律(不要谈《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基层执法者可以很明确地告诉你,这样两部纲领性质的法律,没有任何执法的细则可以做执法依据)、没有一个部门、也没有一个公民能出力将被发现受虐的儿童救离苦海。
我见过亲生父母因为视出生的先天疾患儿为累赘,拒给治疗,将其扔到临终关怀等死,美其名曰为大爱。而国家和法律,部门与司法机构,皆在这样的人伦惨剧前沉默,坐看婴儿死去。我也见过亲生父母因性别歧视,悍然将初生的女婴遗弃在荒郊野外,婴儿因无人发现死去。我们还见过父母自生婴儿贩卖,将亲生儿像贩卖猪仔一样卖给他人。我们还见过父母因贫困,将自家的婴儿租给进城乞讨的人,每月收取数百元的租金。我们还见过大伯等亲属,强行将失去父母的婴幼儿租给乞丐,收取费用。
----------》-》-》儿童行乞的悲惨真相
儿童行乞,在文明国家早已经被取缔。成人乞讨是个体自由的选择,在欧洲,成人乞讨、流浪汉都文雅地称为“温和的社会放弃者”,我们尊重哪怕是一个有手有脚的人类出于各种各样可告人或不愿告人的原因,放弃了工作,仅仅流浪,依赖人类的同情心为生的选择。
儿童和成年人之不同的地方有三。
1、儿童正处于生理和心理的成长期,在他们成年之前,他们所处的境遇,对他们的未来及一生有极其深远的影响。儿童比成人更敏感脆弱,人生行为模式正在建立和学习中,行乞带来的心理创伤,对于儿童来说,是一生不可逆转的。
2、儿童缺乏自我保护能力。在文明国家,将12岁以下儿童独自留在家中都是违法,何况将儿童(甚至包括几个月大的婴儿)丢在街头乞讨?他们面临车祸、侮辱、伤害、殴打、抢劫、污染、皮肤病、传染病,他们也不知道选择食物,甚至不知道起码的卫生常识,基本上很小年纪就被传染肝炎等疾病。
3、儿童面临极度苦难的乞讨工作,无力自保亦无力拒绝。在街头乞讨中,他们通常要面临12-14小时的工作时间,天气越是恶劣,越容易展示可怜,越是要上岗,为了获得金钱,他们疯狂地下跪、磕头、展示伤口,一天累计千次之多,膝盖伤痕累累,浑身污浊不堪。但所得来的金钱,很少能够归于他们支配,或者用于改善他们的生活。丐头为了取得更多的金钱,会给控制下的童丐制造更多的伤口来展示,即便是严寒天气,也只让他们穿单薄的衣服,来博取同情。
说到底,儿童在乞讨工作中,是纯然被当作工具在利用的。即便是亲生父母携带出去乞讨,也多数目的用年幼的孩子激发人们的同情心,以讨取钱财。当下的社会福利保障制度虽依然严重不健全,也绝没有到如战争年代或者饥荒时期,不乞讨就可能会饿死的地步。乞讨来的钱财通常用以改善这个家庭的生活,有些人认为,让这部分儿童的乞讨,可能会改善其家庭生活,故此不应该一刀切,要给这样的儿童和家庭留一条活路。但实际上,这样的“改善”是一种饮鸠止渴,是以儿童终身的心理创伤、生活风险、生理伤害以及超强度、不适当的工作换来的。乞讨的儿童面临的真实生活现状是什么?伤痕累累的膝盖、超强度的工作频率、严酷天气下的长时间作业,自尊和人格的摧毁。而童丐之中的女童,几乎不可避免地被性骚扰或性侵害,沦为雏妓。即便是男童,因为长期生活在安全社会的边缘,也常常成为性变态者毫无顾忌侵害的猎物。
这是任何一个儿童都不应该承受的命运,无论这个命运是来自他父母的不幸还是来自拐卖的人贩的强加——如果他被迫面对了乞讨生活——国家保护就应该立即启动——至于国家保护中应该有哪些构成部分(如:救济、临时监护、寄养、收养、惩处伤害者),我另外撰文专述。
----------------》--》----》允许儿童行乞的法律、伦理黑洞所在
只要局部给儿童乞讨留下法理和伦理的商榷空间,就如千里之堤坝,必将溃于蚁穴。若因贫困之名允许家长携童乞讨,那么,什么样算贫困?是揭不开锅算贫困,还是砌不起瓦房算贫困?允许父母带童乞讨,那么允许不允许大伯大婶带侄子乞讨?允许大伯大婶带侄子乞讨,允许不允许远方亲戚带远方侄子乞讨?云去远方亲戚带远方侄子乞讨允许不允许同乡带同乡的孩子乞讨?
一旦儿童乞讨可以合法合情,有了市场就会有供应者,人贩子就会乘虚而入,制造童丐。有童丐需求,就会有更多的人贩子去拐卖儿童。拐卖儿童一部分原因固然是计划生育之恶,儿童乞讨的合法合情,也是重要肇因。而且,这样的拐卖罪大恶极,为了谋取暴利,丐头对买来的童丐可以痛下狠手,“叔叔,不要用硫酸了,还是用刀子割吧”——这样的痛苦哀哭尤在耳边,还要到几时才能上达天听?
儿童乞讨的控制者们,遭遇警察询问和志愿者救助查询,几乎无一例外地可以拿出“亲属证明”、“同乡证明”、“大队证明”——稍有常识的人都知道,在中国,要搞到这样的证明有多么容易。一些乡村乃至形成风气,乡村干部大队干部都纵容甚至带头带童出外乞讨,如臭名昭著的安徽阜阳宫小村。
更重要的是,只要我们局部同情、赞成儿童可以被大人携带去乞讨,就等于局部在赞成“儿童是可以被利用做工具用以换取钱财”的理念,那么,以此类推,儿童可以当乞丐,也可以当童工,甚至可以当雏妓。
一个价值理念是一条底线,一个儿童是完全独立的人,也是需要保护的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当他们的家庭不能让他们免于恐惧、流浪、伤害、饥饿,不能满足儿童基本正常的生活生存需要,社会和国家就应当立即介入,以保护这些弱者的权利!
如果我们认可前者,就无从向后者去立即提出要求,后者的应力只要有其他渠道可以转嫁,一定就会推卸到底。儿童不仅仅是家庭的责任,更是国家的责任。我之呼吁再三,就是在确立和督行这样的国家理念。
而认为儿童出于真正的家庭贫困就可以和监护人一起去乞讨的人,你们不是在向现实低头,而是向国家理念错误的方向迈步。你们不是在怜悯儿童,而是在向黑暗妥协。短暂地满足了你们精密计算的个体可能(这些个体只是在纸上谈兵地假设中幸福或不幸福),长久地牺牲了一代儿童的福利保障法案的出台。
因贫困可以允许童丐,那么,允许童妓否?生于红灯区的贫困妓女是否可以合情合理地要求她的女儿继承母业?允许童工否?筋疲力尽的工人是否可以要求他10岁的长子辍学去帮他工作?分担房租?
儿童的保护在所有的国家保护中,应该拥有最高级别的刚性,和最高级别的优先性。因其绝对无助,因其属于未来,因其身份对于族群的人伦意义。
禁止儿童乞丐的刚性意义,就在于此。
“部分儿童乞讨是合情的”就和“部分身体卖淫还是纯洁的”一样荒谬。一旦否定儿童利益必须得到国家保护、儿童利益高于一切(包括贫困、包括监护权)的价值理念,那么,所有我在开篇所说的施加在儿童身上的黑暗,都可能从这扇门的缝隙里,渗透出来。
唯有关闭“儿童乞讨”这扇门,才能彻底杜绝这样的黑暗。
在人类社会的现代法理中,有若干问题有若干争议,有一些问题,是零容忍的。如程序正义问题,酷刑问题,如儿童保护问题,如家庭暴力问题,动物保护问题。儿童保护问题,如《刮痧》,刮痧电影中,警察所作所为非常之不近人情,当事人十分无辜,乃至受到伤害,但如果警察或者美国法律在这样的问题上姑妄纵之,那么会有更多的幼儿被置于虐待的危险中。
一个理念的正确,要远远超过部分局部结果的正确。这个理念乃是我们当今文明社会的普世价值观:人生来自由,有免于恐惧、伤害的自由,儿童有获得最高医疗保障和满足基本生活需求的自由,有追求自己幸福生活的自由。如果监护人在违反并侵害这些自由(不管是不是被迫或者无奈或者故意),法律只认可事实结果说话,因为一切的理由和借口都是不确定的、情绪的变量而儿童被伤害才是事实,儿童被伤害,就应该得到保护,国家当机立断、而且没有任何借口和理由推脱的保护。
最后的篇幅中,我简要论述一下儿童权利保障体系的构成。
首先是一个“国家理念”。
1、 美国学者在介绍儿童保护立法时,提出了一个非常让我震惊的名词:立法的核心,首先是国家理念。国家将儿童看作什么?国家将儿童看作独立的人、社会的未来、最需保护的弱势群体,那么,立法就会从这个国家理念出发,会动用一切国家机器来推行这个理念。所以,我说的立法,首先是国家理念。
2、 基于这样的国家理念,会制定相应的法律,生成执法系统。法律足够详尽,假设一切可能。执法系统不仅仅有专门的儿童福利保障局,更有对医生、教师、保姆、社工等所有可能接触儿童的相关人等的强制要求,比如,医生如果接诊中发现孩子有被虐可能,或父母试图给予孩子不恰当的治疗,医生有义务报警。如果医生、教师等人在接触孩子有所发现而没有履行报警的责任,事后孩子在其他地方发现了被虐,那他们会被追究渎职的责任。所以,在美国,和儿童有关的工作者对于虐童有超乎寻常的敏感和尽责,不全是社会舆论和道德良知所致,很大程度也是因为自己可能负有的连带责任关系和法律责任。一旦有人报告警察“怀疑某儿童可能受虐”——就会有专门的儿童权利保障部门介入,具有执法权,确认儿童有遭受虐待、伤害的嫌疑后,立即将儿童带离监护人,由专业的心理医生参与下进行询问,寄养于资质可靠的家庭,接着儿童保护部门会进一步调查取证,确认该家庭是否对儿童构成虐待,如果他们确认该家庭在伤害孩子或者这个环境完全不适合儿童的成长,就会向家庭法庭提起诉讼,请求剥夺其监护人的监护权,交由合适的家庭寄养或收养。
这在中国并不困难,中国有大量真正渴望孩子的家庭,中国财政也有8W亿的年收入,中国更有世界上最庞大的公务员队伍,人力、物力我们皆不缺乏,缺的只是理念和执行。
3、 国家理念带动下的详尽法律、执法部门、无所不在的责任人、构成了对儿童的三重保护。但这还不够。最后一层保护是由国家机器推行下的、也是全社会主动参与的全民意识的建立。媒体可以在任何问题争议,但在儿童保护问题上,任何时候、任何情况,都在推动对儿童无所不在、无微不至的保护意识。乃至过度的保护。但,对于没有任何民事行为能力的儿童来说,什么样的保护,都不为过,因为,不可逆转的伤害一旦发生,就会发生,金钱也好、人力也好、物力也好,在生命面前都不再有意义。
4、 这样的过度保护真的有必要的吗?是不是浪费社会资源呢?不是。对于儿童来说,尤其是婴儿,没有任何自我保护的能力。一旦脱离监护环境,或监护环境对他不利,那么,他只能被动接受一切伤害而无力挣扎。这样的伤害本身是对社会伦理基础的戕害,而社会伦理基础动摇令全社会所付出的社会成本与经济成本,是不可估量的。同时,被伤害的孩子成年后带来的社会问题,成本更高。
5、国家在保护儿童的体系中,更应该建立的是全民的医疗保障体系——尤其是儿童的医疗保障体系,和贫困家庭的社会保障体系。一个财政收入8万亿的国家,说无法满足儿童医疗保障体系的需求是荒谬可笑的。当人和家庭处于生活的极端困境,人性在煎熬的边缘,趋于崩溃是一种可见的结果。
国家社会的重要责任之一,就是不要让自己的公民处于人伦的绝境,迫使他们做出惨绝人寰的选择,比如,父母买卖孩子,比如,父母带童乞讨,母杀病子,都是社会之耻,国家之辱,如果我们想以大国的身份崛起,想赢得世界民族的敬意,请先从消除这些耻辱做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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