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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与朋友妻通奸“露馅” 躲窗外坠亡获赔9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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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10 18:24:24 |Invalid|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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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俗话说“朋友妻,不可欺”。但是,往常捉奸也有风险了。请看下述案例。
北京男子邵某同朋友妻子李某通奸时,正碰上朋友进门。情急之下邵某脚踩墙沿躲于窗外,不料失足坠楼身亡。近日,法院判李某应负20%义务,并赔偿9万元。李某表示不服,将上诉。

        据引见,去年7月20日,邵某与少妇李某一同吃午饭,两人还喝了酒,酒后两人来到李某住处发作了关系。没想到,李某丈夫于某提早回家,在楼下发现了邵某的汽车。

       于某回家见家门反锁,打家里电话和妻子手机均无人接听,便不时呆在门外。邵某与李某两人在房内惊惶失措,担忧被于某发现,邵某爬到李某家10楼的窗外,脚踩窗外一个宽约5厘米的墙沿,不慎失足坠亡。
       获知邵某死因,其亲属诉至通州法院请求李某与于某连带赔偿。法院一审认定李某应负20%的义务,并判决李某赔偿9万元。李某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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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10 18:25:00 |Invalid|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社会,中国法律,不知道怎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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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10 18:25:15 |Invalid| 显示全部楼层
自作捏 不可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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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10 18:25:33 |Invalid| 显示全部楼层
真是赔了夫人又折“毛泽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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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10 18:25:45 |Invalid|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在倡导外遇,生前赚快活,死后赚钞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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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10 18:25:56 |Invalid| 显示全部楼层
回个家而已  一下子不见了9W  人财全失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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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10 18:27:14 |Invalid| 显示全部楼层
真有脸,这样也好意义去告,也不怕丢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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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10 18:27:22 |Invalid| 显示全部楼层
悲催的于某,难道这就是所谓的人财两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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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10 18:27:31 |Invalid|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在倡导外遇,生前赚快活,死后赚钞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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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10 18:27:39 |Invalid| 显示全部楼层
奇葩啊。老婆被人上了还要赔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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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10 18:27:51 |Invalid| 显示全部楼层
苍蝇不叮无缝的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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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10 18:28:08 |Invalid| 显示全部楼层
往常的法院法官都NC了??这也告得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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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10 18:28:16 |Invalid| 显示全部楼层
原来往常通奸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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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10 18:28:27 |Invalid| 显示全部楼层
叫法官的老婆也去通下。让他试试,感受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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