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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侦查,7日发作在福建省厦门市的公交车纵火致多人死伤案件告破。立功嫌疑人陈水总被当场烧死。(6月9日《新京报》)
立功嫌疑人陈水总被当场烧死,让这起恶性案件告破后,连如何惩罚罪犯的过程都省略了。但是,这起并非安全消费问题的严重刑事案件,因触及到的立功嫌疑人的立功要素和立功动机,引发了行动的各种反响。有媒体呼吁“无论持什么立场的人,都应同声谴责这起屠戮和做这件事的人。”这简直是社会的基本共识,而“要让任何想经过这种极端伎俩报仇社会的人分明,他们是多么孤立!他们只能下天堂!”就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了,由于,干这德高望重之事的人,原本是准备好下天堂的。
关于这种既失去了明智,又悲天悯人之徒,曾经无法从法律和道德上唤醒其灵魂。因而,谴责和声讨可能无济于事。无论道德层面关于对生命的敬畏,还是法律对立功结果的威慑力,对这种亡命之徒都曾经失去了“药效”。那么,笔者说出这些“消极”之词,是承以为对这样的恶性案件“无药可治”?绝不是!本文的目的,就是担忧此案随着“告破”、“结案”,像有些偶发案件一样,翻过这一页就当尘埃落定,大功告成。笔者以为,厦门公交起火案,结案后更应深思。
在有关陈水总“身世”的新闻碎片中不难看出,他对社会的仇恨与他的生活遭遇有关。听说“陈水总之前曾领过低保,后来外出打工低保被取消,他因而上访”;又因他“到了60岁退休年龄,想办理医保、社保等社会保证,但辖区的中华派出所将陈水总的年龄少写了一岁,不予办理”,使他产生了“今天总算明白衙役猛如虎的含义”的怨意。固然这些在弱势群体中或多或少存在的怨气,不能视为走向极端的必然,但当由此惹起的极端行为发作时,就不得不深思如何避免和消解这种怨气。避实就虚地说,在“陈水总思想担负很重,在派出所、市信访办等多个部门寻求处置,但跑了22次派出所都没办成”的过程中,哪怕遭到几次热情接待,而不是“总被推来推去,没有人给办理”,结果可能就不是这样了。
那么,对有求于政府部门的社会弱势群体,相关部门的人员给一张好脸,做一个举手之劳很难么?需求很大的本钱么?即便不在职责之内,给一个走投无路的求助者指一个相关的途径,或应用部门间的便利做一些联络,给求助者一个希望,又有什么不能够呢?这些仅仅有关人性化的公共效劳,却在不知不觉的冷漠和怠慢中,消解着社会的暖和,平添了不良社会心情。事实上,人们在不少社会效劳窗口,都遇到过冷脸,遭到过推托或拒绝。有些公务人员,更把弱势群体看成得罪的起的弱者。殊不知,这些看似奇妙的伤害,都是积怨的要素,而爱恨情仇历来就在人类的感情因子之中,只是由此惹起的质变和质变的不同而已。只需换位思索,就不难体会其中的道理。
说这些,丝毫没有为罪犯开脱之意,而是当这样的“质变”事实上曾经发作时,就不得不深思这种“质变”产生的客观缘由,从而思索如何去避免。实践上,从一些有关“实名制”的想象和措施中,曾经反映出对相似问题的警惕,阐明是认识到了某些社会隐患的。那么,为何要把伎俩用在预防的末端而不做事前的纾解?我们有一支庞大的公务员队伍,但在提供的公共效劳上还不尽人意。其中,不要说主动纾解矛盾,有些连本分工作都还欠缺。因而,对厦门公交车纵火案,在激烈谴义务何针对无辜民众的暴力行为的同时,社会应树立和健全对弱势群体的关爱机制,提升公共效劳的水平和质量。这才是厦门公交起火案结案后应有的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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