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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志军判死缓,又一个贪官复活!(森森姜林/文)
刘志军,十恶不赦的大贪官,践踏百姓,法理国理和情理都难以容忍,最后也只能是判个死缓,也就是死不了,死不了就意味着复活,为什么会这样,是赤裸裸的包庇吗?在反思质问的同时,我们也来谈谈这变态的法律,坑爹的法律,希望立法部门也能够同时思考:我国的法律为什么惩治不了贪官?
先来谈谈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死刑就是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也不应该改变死刑的定义。既然两年后要改判无期,然后改判有期,到最后释放出狱,又何必要用死刑来恒定?这不是自欺欺人吗?从刘志军身上,笔者不得不想,这是不是立法者故意为贪官污吏留下的后路,如果是普通的刑事犯,送点红包也能判死缓,同样是滋生法官腐败的催化剂。
再来谈谈三到七年,或者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空间,这样的悬殊让犯罪分子永远也不能自我衡量所犯错误必须承担的责任后果究竟有多大。当然,据说这样的量刑幅度掌握在司法解释的词典里,作为公检法的内部资料,这就等同于把权力握在手中,想怎么判就怎么判,无需公开透明,老百姓只需唯唯诺诺点头就是。
还来谈谈法律条款中的其它情节,这也是普通百姓永远也搞不懂的情节,其它的定义在哪里,还有没有底线?因为其它,就会成为执法部门凭借自己的性子,欲加之罪何患无辞,造成各种冤假错案横行。其它情节等同于政府的相关部门,永远在百姓心目中都是那么神秘莫测,那么触不可及。这种扑朔迷离,往往更像天灾人祸,总是在不经意间降临在弱势群体身上,酿成悲剧。
最后来谈谈疑罪从无和证据,笔者认为审判罪犯是打击并与其斗智斗勇的过程,而不是横蛮不讲理,如此一来又怎么让有罪之人心服口服?现行执法的一贯作风是宁愿错抓一百,也不放过一个坏人,殊不知,这样的执法本身就是作恶,比罪犯本身还要坏。再加上只重视口供的举证,导致多少刑讯逼供,也就会造成多少冤假错案。
法律是百姓心目中的一杆秤,怎么可以像司法解释一样对百姓掖掖藏藏?是担心百姓渗透所有法律条文后,反过来用法律去衡量和要求政府官员吗?如果相信邪不胜正,立法者和执法者自身素质过硬,又怎么会担心犯罪分子会钻法律的空子?除非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或者因为这样的法律本身就是空白,就是忽悠,就是变态,就是漏洞百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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