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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集资34亿案主犯被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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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13 22:27:25 |广东|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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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长沙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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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湘西集资案主角曾成杰(资料图)

    曾珊救父失败

    湘西集资案主角曾成杰之女说,她的父亲今天(12日)上午已被执行死刑,注射死亡。家属连他的最后一面也没见到!一句遗言也没有!甚至连正式通知也没有!希望官方发布正式消息,尽人道主义给家属一个交代。

    去年1月19日,在吴英案二审宣判死刑后一天,曾成杰因集资诈骗罪被终审判处死刑,因案情类吴英案再引争议。吴英案经最高法院复核后,重审改判死缓,曾成杰及其家属也曾对命运转机抱有期待。

    本报讯(记者邱钊通讯员蒋泽军冯茜)昨日上午,长沙中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依法对一批罪犯执行了死刑。此次被执行死刑的罪犯曾成杰,因犯集资诈骗罪,于2011年5月20日,被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1年12月26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刑事判决,驳回曾成杰的上诉,维持原审判决,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013年6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维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抛出年回报20%的诱饵非法集资

    曾成杰曾用名曾维亮,1958年出生,湖南新邵人,系湖南三馆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原湘西吉首三馆房地产联合开发有限公司、湖南三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裁。法院确认,2003年6月-9月,罪犯曾成杰为获得湘西自治州图书馆、体育馆、群艺馆、电力宾馆、东方红市场等(以下简称“三馆项目”)开发权,采取瞒报开发资质和资金能力、行贿湘西自治州州长杜崇烟的弟弟杜崇旺(已判刑),以吉首市国土房屋综合开发公司名义获得“三馆项目”的开发权。

    曾成杰获得“三馆项目”的整体开发权后,于2003年11月15日正式开始以年回报20%为诱饵,非法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集资。2004年1月30日-2008年9月上旬,罪犯曾成杰决定以三馆公司(湘西吉首三馆房地产联合开发有限公司)的名义对外集资,采取与集资户签订认购协议书、承诺书、投资协议书、投资合同书等形式,并直接向集资户开具借条、收据,发售钻石卡、金卡、银卡、普卡等集资形式,组织宋长银、曾正、张宏霞、陈容花、陈喜深(均系同案被告人,已判刑)等人积极开展非法集资吸纳社会资金。

    实际投入工程项目仅5.56亿余元

    为了最大量地集资,曾成杰反复多次提高三馆公司的非法集资利率。从2003年11月至2008年8月,曾成杰将集资利率从月息1.67%逐渐提高至10%。同时曾成杰还给三馆公司员工布置了集资任务,为鼓励员工对外揽资,曾成杰决定对员工按揽资额6%进行奖励。

    同时,曾成杰使用集资款以他人名义投资和成立公司,随意支取公司资金等转移公司资产,集资总额34.52亿余元,但是实际投入工程项目支出只有5.56亿余元,占集资总数16.12%。集资资金被曾成杰以他人名义投资公司、项目或直接转移资产共计2.64亿余元,个人隐匿占有大额集资款1530万元,将资产转移到邓友云名下1991.768万元,直接套取731.99万元。

    2008年7月,三馆公司集资款退本付息出现困难。同年9月上旬,三馆公司停止向集资户还本付息。因三馆公司及吉首市其他进行非法集资的公司相继不能兑付到期的集资款本息,引发了2008年9月5日吉首市万余名群众围堵铁路及火车站事件、同月25日数千名集资群众围堵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并进行“打砸”的事件。

    造成集资户损失6.2亿元

    综上,自2003年11月15日至2008年9月30日,曾成杰等人以邵阳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驻吉首开发部、三馆公司的名义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非法集资总金额34.52亿余元,集资涉及人数24238人,集资累计57759人次,仍有17.71亿余元的集资本金未归还。集资总额减去还本付息的金额后,曾成杰集资诈骗金额为8.29亿余元,造成集资户经济损失共计6.2亿元。

    法院认为,罪犯曾成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高额利息为诱饵,使用诈骗方法面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在集资诈骗共同犯罪中,曾成杰起组织、指挥作用,系罪行为严重的主犯。曾成杰集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造成集资户大量财产损失,既严重破坏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又严重侵犯公民财产权,并且严重影响当地社会稳定,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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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13 22:27:47 |广东| 显示全部楼层
判极刑,为什么不让见家属?太不人道了吧,是不是有什么不可告人的事情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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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13 22:27:57 |广东| 显示全部楼层
比照吴英案例怎么是这个结果?刘志军不是免死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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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13 22:28:20 |广东| 显示全部楼层
判极刑,为什么不让见家属?太不人道了吧。是不是有什么见不得人的事情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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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13 22:28:32 |广东| 显示全部楼层
这种骗子,是该杀的,杀不会有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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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13 22:28:44 |广东| 显示全部楼层
千万不要装神马企业家,鬼才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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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14 02:08:17 |Invalid|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您的无私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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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14 03:58:03 |Invalid| 显示全部楼层
藕是来打酱油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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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14 07:20:03 |Invalid|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楼主的辛苦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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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14 10:42:03 |Invalid| 显示全部楼层
不错!顶L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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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14 14:04:02 |Invalid| 显示全部楼层
抢楼了,前排第一次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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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14 17:30:01 |Invalid| 显示全部楼层
还是看不懂,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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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14 20:56:00 |Invalid|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前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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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15 00:21:59 |Invalid| 显示全部楼层
感觉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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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15 07:12:34 |Invalid|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楼主,,,收藏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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