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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机关应反思强奸案中对妇女意志的判断
2011年10月14日,央视春晚常客充满喜感的大胡子宋山木因强奸罪终审获刑4年,其当庭悲愤声称这是“全国男人的悲哀” ,2013年2月15日,著名歌星李双江之子李天一涉嫌轮奸被刑拘,后者虽爆出女方系陪酒女涉嫌仙人跳嫖资纠纷但仍被移送起诉,两案有共同点:男方均喊冤但仍以女方一面之词单方陈述为主,此案照例多半凶多吉少。
应当指出刑法性犯罪方面从立法到司法实践,不仅没有进步反倒呈现一种矛盾甚至倒退现象和状态。一方面放宽放纵强奸幼女甚至立法嫖宿幼女罪,另一方面对一般强奸罪只看表面现象轻信女方证言,强调主观意志往往忽略客观行为,以至于无论宋山木还是李天一案一出,无不有罪推定未审先判。
众所周知国人历经数千年封建专制熏陶,性生活不光彩污名化妖魔化甚至沦为骂人专用语言,性文化也讲究半推半就、隐忍内敛、言不由衷、排斥摈弃,语言行为主观意愿倒错矛盾虚伪透顶,尤其女方有几个公开场合坦诚性意识赞美性生活?!况一旦发生纠纷大庭广众众目睽睽进入司法程序,更有谁声称没有违背意志自愿发生性行为的?!
事实上早在84年严打期间最高法司法解释就曾明确指出,在“办理强奸案件要严格分清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如:
“把强奸同通奸加以区别。要注意的是:
①有的妇女与人通奸,一旦翻脸,关系恶化,或者事情暴露后,怕丢面子,或者为推卸责任、嫁祸于人等情况,把通奸说成强奸的,不能定为强奸罪。
在办案中,对于所谓半推半就的问题,要对双方平时的关系如何,性行为是在什么环境和情况下发生的,事情发生后女方的态度怎样,又在什么情况下告发等等事实和情节,认真审查清楚,作全面的分析,不是确系违背妇女意志的,一般不宜按强奸罪论处。如果确系违背妇女意志的,以强奸罪惩处。
②第一次性行为违背妇女的意志,但事后并未告发,后来女方又多次自愿与该男子发生性行为的,一般不宜以强奸罪论处。
③犯罪分子强奸妇女后,对被害妇女实施精神上的威胁,迫使其继续忍辱屈从的,应以强奸罪论处。
④男女双方先是通奸,后来女方不愿继续通奸,而男方纠缠不休,并以暴力或以败坏名誉等进行胁迫,强行与女方发生性行为的,以强奸罪论处。
3.把轮奸同男女流氓之间乱搞两性关系加以区别。有的流氓集团在作案时,既有男女流氓之间的乱搞,又挟持女青年进行强奸的,后者应定强奸罪。
4.把强奸未遂同流氓行为、流氓罪加以区别。”
由此可见,流氓不分男女、强奸取决行为。因为只有客观行为才能说明意志,只有客观行为才能推定意志,只有客观行为才能最终决定意志的真假,意志不应仅凭女方说了算。遗憾的是尽管如此,仍有大量仅仅是道德、作风甚至恋爱纠纷被当做强奸罪流氓罪绳之于法锒铛入狱,且女方既不出庭更不用鉴定,以至于仅凭女方一句话就错判错杀的案例屡见不鲜层出不穷。
更遗憾的是,时代发展至今黄潮泛滥、二奶盛行、寡廉鲜耻、道德沦丧,且法律虽早也疑罪从无、无罪推定,但实际上性犯罪构成仍多凭女方事后的心情,以至于影响误导绝大多数人的思维定式,只要女方说强奸你就死定了!令人不得不质疑性犯罪司法实践没有促使人们法制理性公正,甚至激起人们的占有欲和兽性,事实上谎称被强奸不仅有失道义更涉嫌诬告犯罪,更具危害性。
由此可见最高法副院长沈德咏的那句话同样适用强奸案即:“要像防范洪水猛兽一样来防范冤假错案,宁可错放,也不可错判。错放一个真正的罪犯,天塌不下来,错判一个无辜的公民,特别是错杀了一个人,天就塌下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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