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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新天足原主管杀害女友并分尸 被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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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2 00:16:24 |广东|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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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逃犯罪人员潜逃至海口,在出租屋内与女友发生争执后,把女友杀害并残忍分尸。8月1日,海口中院依法对被告人邱昌发故意杀人案一审公开宣判。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邱昌发,男,1986年出生,汉族,海口市新天足休闲娱乐中心主管。
            2007年1月6日19时许,邱某敏(已判刑)因其父子曾被朱某(殁年45岁)殴打并抢了钱,遂纠集邱某华等三人(均已判刑)、邱燕某等二人(二人均在逃,另案处理)及被告人邱昌发一起去报复朱某。
            次日早上8时许,邱某敏发现朱某在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二市场附近上了一辆客车,就安排邱某华、邱燕某上车跟踪,后邱某敏与邱昌发等5人乘坐出租车追至桂阳县仁义镇。邱某敏等人从停在路边的客车上将朱某强行拖下车,对朱某拳打脚踢。因朱某的眼角被踢伤流了很多血,邱某敏、邱昌发等人带朱某到附近的私人诊所上药,后又将朱某拖押到仁义镇仁义村龙潭水库旁的山岭下,邱某敏与邱昌发等4人分别用拳脚、杉木棍、柔柳枝条等对朱某进行殴打。
            当日12时57分,邱某敏、邱昌发等人见朱某伤势严重就拨打120急救电话,朱某被送到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朱某系全身多处损伤致创伤性休克而死亡。
            在桂阳县作案后,被告人邱昌发潜逃至海南省海口市并于2008年3月通过QQ网上认识了吕某(殁年22岁),后吕某从广东省东莞市来到海口市。2012年初,邱昌发、吕某共同租住在海口市美兰区五指山路。
            2012年6月8日凌晨,因邱昌发不同意吕某去深圳与以前的男网友见面,二人在租住的房内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邱昌发恼羞成怒用双手用力长时间地掐住吕某的脖子,直至吕某用力挣扎到不再动弹才松开。邱昌发见吕某死亡,便将其肢解抛尸。抛尸后,邱昌发将房间退租,卖掉房内的家具及分尸用的菜刀后逃离。6月8日、10日,邱昌发到海口市大同一横路的邮政储蓄银行通过柜员机分20次从以吕某名义办理的邮政储蓄卡中取出现金共计39000元。
            2012年6月18日,邱昌发因故与他人在海口市五指山路宏利大厦门口发生纠纷,海府路派出所将相关人员带回所里。通过调查,公安人员发现其中一名叫“唐太平”的男子系湖南警方网上追逃人员邱昌发,遂将邱昌发移送桂阳县警方。在桂阳县看守所羁押期间,邱昌发主动交待杀害吕某的事实,后被移送海口警方。
            法院认为,被告人邱昌发无视国法,结伙故意殴打他人,致一人死亡;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并分尸抛弃,其行为已分别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邱昌发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邱昌发到案后如实供述犯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构成坦白,可从轻处罚;邱昌发在看守所羁押期间,主动向公安机关交待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依法构成自首,本应从轻处罚,但是邱昌发在潜逃期间不思悔改,又重犯新罪,杀害同居女友后分尸、抛尸,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社会危害性大,不足以从轻处罚。邱昌发作案后从吕某名下的邮政储蓄卡里取走39000元,分别存入其母亲账户15000元、其前女友名下的账户7400元,上述22400元属吕某个人财产,应予发还给原告人。
            综上,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邱昌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后,表示对判决没有意见,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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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2 12:08:39 |Invalid|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一下,期待更多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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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3 00:00:54 |Invalid| 显示全部楼层
碉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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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3 11:53:09 |Invalid| 显示全部楼层
前来围观,LZ好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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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3 20:03:43 |Invalid| 显示全部楼层
不错哦  喜欢 嘿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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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4 04:14:18 |Invalid| 显示全部楼层
碉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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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4 12:24:52 |Invalid| 显示全部楼层
赞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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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6 00:19:03 |Invalid| 显示全部楼层
前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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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7 12:13:15 |Invalid| 显示全部楼层
我表示压力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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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9 00:07:26 |Invalid| 显示全部楼层
必须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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