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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奸”杂说
文/俗士
沸沸扬扬的“上海高院法官嫖娼事件”,8月6日出了调查结果:“【上海公布网曝上海高院法官夜总会娱乐事件调查结果】有关部门决定:给予赵明华、陈雪明、倪政文开除党籍处分,由市高院提请市人大常委会按法律规定撤销其审判职务,开除公职。给予王国军留党察看两年处分,提请免去审判职务,撤职处分。给予郭祥华开除党籍处分,相关企业给予其撤职处分解除劳动合同。”
我想,在不把嫖娼当回事的今天,这个处理结果应该说是比较严厉的(其实已经有很多人在以“嫖娼算个事吗”在为他们开脱了)。至于他们是否还另涉其他问题,我们也将拭目以待。
记得过去有一种说法,当官不能站错队、伸错口袋(经济问题)、上错床(生活作风问题)。对于官员来说这可说是三条高压线,一旦有了这三方面的问题,就可能因犯错误而受到处分。随着这些年的发展和“进步”,这三条高压线对官员的约束恐怕只剩下站错队一条了,另外两条好像早已没有约束力了。反而穿金戴银,携二奶小三成了时尚,是有能力、有派头,甚至是位高权重的表现。不过,自去年杨达才事件以来情况略有变化,不知道这次上海高院的事件是否也带来一点新的变化——如果都能按这次的方式处理嫖娼的公务员,也许不仅对反腐败,而且对社会风气都会带来一些好处。
不过这不是我今天想说的话题,只是以其为由谈点与此有一点联系的话题——通奸。
以前,生活作风问题,对于大多数干部(特例不是今天要讨论的)来说一直是非常重要的事,所以很多人都不敢越雷池一步。由于那时不开放,没有嫖娼的条件,所以很少有人论及嫖娼之事。随着改革开放,随着经济发展,人们对这方面的观念发生了巨大变化,渐渐的生活作风不再是一个问题,而且这个词也少有人再提起。对于普通老百姓来讲,形容生活作风问题的说法就没这么文雅了,一般叫搞破鞋、偷汉子,书面一点叫通奸(前不久流行的一个笑话挺有趣,未必准确,却也反映出了这种差别:村长的郁闷:同样是找女人,中央的叫保健医生,省里的叫生活秘书,市里的叫红颜知己,县里叫小蜜,乡里的叫相好。妈的!俺找个为啥就叫破鞋呢?)。
我们知道,通奸,无论中外自古都是一种恶,至今在一些国家还有通奸罪。在中国古代对通奸者的处罚非常严厉,甚至被允许私刑处死,如沉塘等。49以后,私刑不再被允许,通奸好像也没有被列入刑法,但依然是一种道德上的大恶,因此还是遭人们厌弃。
文革期间及文革后期,似乎不仅允许捉奸,还会有组织的捉奸。通奸者一旦被捉,不单是非常没有面子的事,还可能会被游街,弄不好在游街的时候脖子上还会被挂上一串破鞋。不过我那时候还小,这种事入不了我的视野,所有并未亲见,只是听别人说和在书上看到过。
记得刚参加工作的时候,有一位同事,给我们讲过此类故事——他当年是知青、民兵,参加过多起捉奸的事,给枯燥的知青生活添了不少乐趣。有一次他跟我们说,一天另一位民兵知青很神秘得告诉他,上面不让捉奸了。没过两天,公社就正式宣布了这条新的纪律(不知道,是不是因为捉奸不人道)。之后,他们民兵连也就没什么事可干了。再之后,就忙乎回城和搞承包了。
八十年代中期,我因工作关系经常与企业打交道。印像在当时,乡镇企业的领导(现在就是老板)出门开始带着女秘书了。再之后,他们出门不带个女秘书都不好意思了。慢慢的,我发现人们对男女之间的事也越来越没有禁忌了,神秘感不再,女性也不会羞答答了……再再后来,领导办公室可以公开设立卧室了;到如今,论及男女之间的话题,除了房子、车子,似乎就剩下“性交”(感到用这个词有些生硬,原本想用另外一个与本话题更相符的词,但不考虑到审核问题还是放弃了)二字了。话语粗俗倒还其次,随着越来越开放,人们的焦虑也越来越重了,不仅绿帽子满大街(虽然有些夸张了,但反应了一种现象),甚至严重到就连儿子都需要DNA鉴定过才放心了。
现实中人们的焦虑和不安,让人们对性生活的自由的追求变得可悲起来。我觉得,自由一旦失去枷锁(制约)其灾难并不比没有自由的情况好多少。通奸虽然有各种不同的理由,但大致不过是婚姻生活不和谐、不如意,还有一些为了真爱之类的。那种非人道的捉奸等无疑会对他们产生巨大压力,所以对通奸非罪化、合理化的希望会自然而然的产生。我想这或许也是符合人性的吧。
然而事与愿违,随着性生活的相对开放和性伦理的变异,一些人,尤其是那些有权、有钱、有势的人,对性伴侣的要求也越来越没有限度——一个不够就要很多;一对一不够刺激就3P、4P;熟女不够味儿就要处女;处女不能满足就要找幼女……没有底线,没有禁忌,也没有尊严。如此这般,连通奸都有点高尚起来了,因为通奸多少还有两情相悦的意思,上述有些行为则纯粹是动物性的生理满足。
有人会说这是权力不受约束之故。的确有这方面的因素,但这却不是唯一原因,许多与权力并没有直接关系。不过,从道德上论此事难免会遭被扣上道德家的帽子,那我不妨从制度上讲。我想,不再允许捉奸应该说是一种进步,而且是制度的进步。可制度进步的结果为什么这么荒谬呢?在我看来是因为这种制度进步没有伴随相应的道德进步,反而放纵了人们的一些不良行为,甚至为一些人自己快活、不负责任提供了借口。当然这个“不良”本身是一种道德层面的价值判断。
可是,通奸虽然不犯法,甚至还要用法律来保护当事人的权利,但却不能把这等同于鼓励和倡导,也不能把通奸看做是权利。虽然法律不约束此类行为,但在道德层面还是要有所约束,不仅要律己,还要能律人——要让人明白通奸是不道德的,是会遭谴责和唾弃的。另外,当通奸不再受道德谴责的时候,作为相对弱势的女性也就失去了从道德层面来保护自己的屏障。这不仅会导致一些女性在面对一些非分要求时更容易做“聪明的”选择,同时卖淫、嫖娼的出现和泛滥,也使得人们在面临这类事情时更偏重利益,而这又会给有钱有势的人满足自己的欲望提供更多的可乘之机。
客观地说,以前至少在这个方面对权力是有约束的,除了制度的约束还有道德的约束。现在道德的约束不能说没有,却已经很难得到支持;制度的约束虽然还有(也仅对公务员嫖娼有相关限制),但几乎名存实亡——因为在道德上大家都不把这种事当回事了,此类是也就不可能上升到制度和法律层面来了。也就是说,人们为自己争取到了一点自由的同时也失去了保护自己权利的一道屏障,悲哀的是,客观上为强势者侵害自己的利益创造了更大、更多的便利,而这些人也越来越嚣张跋扈。
我想,非人道地对待、凌辱通奸者无疑是错误的。可是,从一个极端到另一个极端,则使得法律层面对通奸者的保护被异化为权利——其实通奸只是一个可以被包容的事,并非权利——从而导致了今天令人痛心的结果。
实际上,法律和道德常常是相辅相成的,没有法律约束,道德就对相对软弱;反之,没有道德约束,法律也常常会力不从心、效力低下。当社会上普遍认为一件事是不道德的时候,一定会对别有用心之徒产生震慑,令他们不敢轻举妄动。反之,则无异于鼓励和为他们壮胆。其实,这些年有许多事的恶化,都与我们对权利的误解和对道德的否弃有关,通奸之事只是其中的一个。
2013年8月8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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