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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涛:有些消费者保护规定很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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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23 15:08:23 |广东|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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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9日,新消法实施后四川首例火锅店“开瓶费”案宣判,法院判决火锅店退还开瓶费、包间费共80元。消息一传出,使得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诸如“开瓶费”、“包间费”等再次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长期以来,媒体和网友多将这种规定称之为“霸王条款”。但近年来,舆论中也不乏反思之声。

    包间额外收费是正当的

    《京华时报(微博)》3月20日发表评论文章称,只要酒店尊重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尊重了消费者的自我选择权,餐饮服务中收取适当的“开瓶费”、“包间费”就不应视为“违法”,司法更不应过度介入这种由双方自由选择的服务合同。

    一般情况下,餐饮企业都设有包间。通行的做法是,消费者要到包间就餐,要么按照最低消费买单,要么另付包间费。

    南京大学法学院硕士郭矗在其2012年发表的文章中论证了这种行为的正当性。郭矗认为,餐饮企业在包间投入的成本高于大厅,提供了更为优质的就餐环境,顾客对包间的占用时间也比大厅长。这导致相同情况下,同等面积的更为优质的就餐环境利润小于大厅。因此,收取一定的额外费用是餐饮企业依法获得利润、自主经营、自主定价权利。如果能够保证收取额外费用这一条款提前充分告知,并不会损害到消费者的权利。反过来说,如果法律规定禁止“包间费”、“最低消费”,已设置包间的餐饮企业为了收回成本,可能采取提高所有菜肴价格的策略,或者减少包间数量,使包间成为一种稀缺资源,成为特定人群才可以享用的服务。最终受伤的又是谁呢?

    “开瓶费”保护了消费者和餐饮企业权益

    四川兴睿峰律师事务所主任廖睿认为,餐饮企业收取开瓶费、包间费之前进行过公示,并且事前告知消费者取得了同意,那这应该是合意形成契约,并没有违法。廖睿这种看法,与浙江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律师实务研究(第5卷)》中的论述不谋而合。

    该书中《“开瓶费”问题中的经济法理念》一文认为,只要市场竞争充分,消费者就能享受好的餐饮服务,在消费者可以“用脚投票”的情况下,去强行要求餐饮企业不收取“开瓶费”,有点苛求。

    文章还表示,在竞争性行业,经营者和消费者是相互选择的关系。如果交易过程公开透明,不存在欺瞒行为和强迫交易,那就是公平合理的。倘若消费者觉得“开瓶费”超过其能够接受的程度,自然会另行选择。因此,收取适量的“开瓶费”并不会造成经营者和消费者权利的“失衡”,而是在实际中维护了消费者和餐饮企业之间的实质上的正义。

    大多数的酒店和烹饪协会认为,“谢绝自带酒水”是国际惯例,到酒店消费,产品不仅仅是菜肴,还有服务,如果自带酒水不收取服务费,那自带饭菜怎办?

    一位餐饮企业的老板曾表示,喝酒的消费者就餐时间往往更长,增加了餐厅的运营成本,并影响餐厅的翻台率。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消费者自带酒水,餐厅不收取服务费,那增加的成本和带来的损失就只能分摊到菜品价格中。

    广州大学副校长、法学博士、武汉大学博士生导师董皞也曾在《法制日报》撰文表示,“开瓶费”是餐饮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一种市场行为,应由双方约定或视双方的约定而定,不应施以行政干预。

    被滥用的后悔权将增加经营成本

    新消法还规定,消费者通过远程交易购买的商品,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可以不说明任何理由退货。这一规定,被舆论解读为“后悔权”。

    “后悔权”的规定是出于这样的假设:市场中,消费者和经营者对信息的占有是不对等的,消费者是相对弱势的一方,为避免消费者过早被合同约束,法律强令消费者在订立合同前再三思考。“后悔权”在英国、德国、美国、法国均有规定,主要适用于上门推销的交易、远程交易、信贷交易。不过,也有法律界人士批评这一规定违背了契约自由的原则。

    一些评论员对该规定的批评更为猛烈,“菁城子”曾发表评论文章,称“后悔权”是一项不要脸的规定。他在文中表示,订立怎样的规则,应基于商家和消费者自愿的契约,政府应该做的只是保障契约实现,而非卖弄聪明,创设“权利”,法律粗暴设立“后悔权”,破坏了双方订立契约的基础——自愿。消费者拥有缔约特权,必然让一些流氓无赖寻到空子,专用“后悔权”戏弄商家,这样将增加经营者的成本。

    “菁城子”的担心也许并非多余,《信息时报》曾报道,早在后悔权被引入消法前,就有网友曾利用网店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条款“借用”了一个高价镜头。这位网友称,自己在工作前3天在天猫购买了镜头,在拍摄完成后就退货,“耗费的成本就是来回邮费。不过这种方法不能常用,会被列入黑名单的。”

    本文出自成都全搜索新闻网原创新闻评论栏目《全叔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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