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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明:幼儿园喂药涉事人有什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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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23 15:10:47 |广东|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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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12日媒体曝光西安市枫韵幼儿园、鸿基新城幼儿园给幼儿集体服用处方药品“病毒灵”事件,引发了一次全国性的“幼儿园地震”。13日,吉林市高新区芳林幼儿园发生家长聚集,对幼儿园擅自给幼儿服用药品讨要说法,公安机关已对嫌疑人采取了强制措施。18日至20日,湖北至少有3所幼儿园被曝“喂药”,其中一家幼儿园的法人代表被警方控制。

    随着全民共讨之的舆论,教育部与国家卫计委18日联合发文,要求“各地4月10日前拉网式排查违规组织幼儿群体服药行为”。中国政府网微博19日称,李克强总理近日作出批示,要求依法查处,严格管理,严防类似事件发生。

    “喂药事件”惊天动地了。经验告诉我们,此时,无需操心涉事人可能会“逃脱法网”的问题,而需要警惕的是不法之“严打”。是否能够落实“依法查处”精神,这很不好说。一边倒的舆论沸沸扬扬,运动式的执法轰轰烈烈,每当此时此刻,“司法正义”和“法治社会”总要接受一轮并非严峻的考验,而相关方面也并非总能经得起简单的测试。

    无限上纲的舆论已成强势,比如将喂药事件的危害夸张到“不亚于三聚氰胺毒奶粉事件”,再如更令人遗憾的,媒体异口同声谴责幼儿园“提高幼儿出勤率、增加收入”的动机,这就到了连“诛心”都找不准目标的地步。

    “提高幼儿出勤率、增加收入”若成现实,也就是幼儿的健康水平的切实提高,那展示的是幼儿园的优质工作成果,孩子家庭和幼儿园以及全社会就“三赢”了。这想法有什么可指责的?难道降低幼儿园出勤率才能获批评者赞赏?

    涉事的幼儿园,确实存在“无知”与“想当然”的问题,但非要把这事和“丧尽天良”扯在一起,这很不客观。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他们也是真的希望孩子无病无灾,“好心办坏事”的说法,于此并非狡辩或偏袒之词。“病毒灵”的防治效果是个科学(医学)问题;对官方而言,“集体喂药”是个规范与管理、指导的问题;伤害幼儿与否以及伤害程度,即是科学问题又是法律上的证据问题。扯什么幼教从业者的“做人底线”,这等于无视真问题,全然无助于问题解决。

    怎么才是“依法查处”?一要对照现行律条,二要重证据,经调查、体检、论证,形成无可置疑的证据链。而眼下行政与司法的举动,在这两方面都不能让人放心。

    幼儿园涉事人犯得是什么罪?这一问其实很不简单。故意伤害、投毒等罪名都不靠谱,西安市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行医罪对枫韵幼儿园、鸿基新城幼儿园法定代表人孙雪红等5人立案侦查,之前必有一番反复掂量,看来,欲将“喂药事件”提到刑法伺候的高度,也只好论他个“非法行医”了。不过,此罪成立的前提,一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从事医疗行为,二是“情节严重”,而这后一条是决定性的。不是医生的人家准备几样处方药,从药店买处方药给自己或他人吃,请药店人员推荐一种对症药物,这几种情况很平常,也就是说,好多人都曾“非法行医”,但没害过人也没被揪住不放。现在,幼儿园涉事人被幼儿家长告了,但总不能将堵路闹事或报案叙述作为定罪根据,如果拿不出幼儿园非法行医(实际上是“非法防病”)“情节严重”的真凭实据,依法不可定罪。

    西安市卫生局组织两所幼儿园的幼儿进行免费检查,暂未发现有共性的指标异常。这就能证明幼儿园对幼儿共有的行为,和幼儿存在的健康问题没有关系。

    幼儿园的“非法防病”,不可能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由于“利欲熏心”,若察觉幼儿服药后影响出勤率,幼儿园会立马叫停喂药。毕竟喂药也花钱,一旦明了此药无效,谁也不会再让幼儿服药。故而,春秋换季时的“长期喂药”不能当罪证使用,这只能说明幼儿园认定此举有益幼儿健康。欲论证服药无用,或比证明其有效更困难。

    “病毒灵”用于流感病毒及疱疹病毒感染的治疗,在我国使用了50多年。经专家讨论及查阅相关文献,认为“该药预防性效果不明显”,这表述不等于无效认定;国内外没有文献资料和临床数据能够证明此药对儿童智力、身体发育有影响……这都是对幼儿园涉事人有利的“科学证据”。

    幼儿园涉事人当然有错,不经专家论证、官方批准和家长同意,这错是没法自辩也不可原谅的大错。但“错”与“罪”大不相同,把本该靠民事诉讼解决的事情,当作刑事案件去处置,那就难免司法不公之嫌。我说,幼儿园给幼儿喂药,后果并非如家长和舆论所强调的那样严重,杜绝“喂药现象”一点难处都没有,对此,不必大惊小怪,但求“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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