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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下一条消息,今天凌晨一点的时候,淮安警方对某宾馆进行突击检查时发现,在一个房间里,两女一男全身赤裸共处一室。 警方:你们一个男的,两个女的不忌讳吗? 其中一女子:我俩睡一床。 警方:你两张床都并到一起了,看没看到。 解说:女子解释说他们三人是同事关系,而之所以共处一室是出于安全考虑。 其中一女子:这个门不保险,万一有人闯进来我们怎么办。 解说:不过即使出于安全考虑共睡一室,可为什么三个人会全身赤裸。面对民警的询问,三人却说不出个所以然。 警方:三人开一房间吗? 男子:嗯,主要没别的房间了。 警方:没别的房间,她也不能连衣服都不穿啊。 解说:经民警核实,三人的确为同事关系,随后民警让两名女子继续留宿房内,而让男子离开了。(2012,2,16“中国江苏网”《男子情人节带2名女同事开房裸睡遇警察查房》) 看着这样的报道,谁都应该疑团丛生,但警察却在确定三人为同事关系后,让两名女子继续留宿房内,而让男子离开,让我想到了“咄咄怪事”四字。于此,起码有八大疑点: 第一、该宾馆的住宿登记,明显违反相关规定。所以是不是该问三个人是怎么入住的?登记时三个人出示了身份证没有?如果出示了身份证,明显已超出夫妻同住事实,怎么登的记?怎么允许的?这家宾馆是否一直如此? 第二、一男两女共处一室,已经足够令人起疑。两床并在一起、三个人全都赤身裸体,明显有“玩双飞”之嫌,警方没有起疑?没有怀疑这样的事实存在属于集体淫乱?所以既不带往派出所调查,也不让医疗机构对三人进行必要的身体检查? 第三、经民警核实,三人确为同事关系,怎么核实的?是当晚向单位核实的?还是三人全部出示了工作证(除了政府机关,现在已经鲜见工作证)?或者说根本就没有工作证,是他们三人的一面之辞? 第四、即使三人确属同事关系,就可以赤身裸体同住一室、同睡一床?《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这样的允许条文?在这样的情况下,警察的职责所在就可以轻率放人? 第五、三人之间各自回答矛盾百出,回答警察所问支支吾吾,究竟是没有房了才开在一起,还是明显的另有原因?三人必得赤身裸体,才不会发生“这个门不保险,万一有人闯进来我们怎么办”这样的危险?那后来警察放了那个男人,两位女子的“安全”谁负责? 第六、在这么明显的情况下,警察作如此草率的决定,这三个人(或者三个人中的某人)是不是有什么背景?不然何以轻饶? 第七、如果三个人(或三个人中的某人)没有背景,以如此“息事宁人”,警察与他们之间后来是不是发生了什么“猫腻”? 第八、由此可见,淮安的某些警察是不是在执法违法?除了当天发生的情况之外,另外还有没有? 这一事件,无论就宾馆、三个赤身裸体入住者和警察方面,都存在着令人百思不得其解的严重问题,但就这么“飘过”了?不得好好查一查?依我看,此三人该属集体淫乱,而接下来是警察放任了集体淫乱!这样的事怎么可以放过?淮安警方不得给公众一个说法? |